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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保全程序中的诉讼谦抑

  

  第二,从促进仲裁发展的角度看。1995年《仲裁法》的施行无疑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当时公众对仲裁高速发展并全面作用于社会生活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过去12年的实践显然与这样的乐观期望差距太远。《仲裁法》第3条采取否定式列举的立法技术将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监护纠纷、扶养纠纷、继承纠纷排除在仲裁的受理范围之外,而这五类纠纷却包含在民事诉讼的法定受理范围之内。若简单的将仲裁机构的收案数量与法院的收案数量进行比较,则会因“比较项”存在差异而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只有以作为仲裁的受理范围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二者之“同类项”的合同纠纷、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为比较对象,方可妥当的映照仲裁收案相对于法院收案件的巨大劣势。具体的分析可从如下两方面进行:(1)从全国的情况看。2002年到2006年五年间,全国法院一审合同、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为3135512件、3131267件、3171122件、3246964件、3225705件,尽管有升有降,但一直维持在310万件以上。2003年到2006年,北京仲裁委员会收案为1029件、1796件、1979件、2464件,呈明显增加的走势,全国仲裁收案的情况也如此。如2004年全国185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37304件,比2003年增加了8469 件,增长率为29.4%。但在绝对数量上与全国法院一审合同、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根本不可同日而语。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受案范围都限定在合同、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前提下,全国法院一审收案数量保持至少80倍于全国仲裁收案数量的绝对优势,即使考虑到全国法院的数量相比较于全国仲裁机构之数量的倍数,全国法院一审收案数量也至少保持6倍于全国仲裁收案数量的相对优势。(2)从仲裁委员会设立地的情况看。根据《仲裁法》第7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只能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能在县、区设立。2006年收案数量排名前八的仲裁委员会分别位于武汉、长沙、广州、北京、深圳、重庆、上海、烟台,这八个仲裁委员会平均受案3276件。[14]虽然无法获得位于前述八个城市的法院一审合同、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平均收案的准确数字,但10倍于3276件的估算绝对可以称得上是保守型判断。以实证数据表现出来的仲裁收案相对于法院收案的巨大劣势映照出了我国仲裁制度之发展长期以来的不如人意。究其原因,定不单一,但诉讼对仲裁的不当压制则毫无争议的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法院独享仲裁保全裁定作出权,这意味着如果法院对应当准许的仲裁保全请求而没有准许,那么将来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的执行根据不能有效实现或申请人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就会大幅度提高,长此以往,仲裁对纠纷解决的吸引力也会随之逐渐丧失,进而很可能导致仲裁面临灭顶之灾。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仲裁制度长期处于苟延残喘的状态和可有可无的地位,对一个志在谋求以法治为主要治理方式的国家而言,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因此,从促进仲裁发展的角度看,只有完全取消法院的仲裁保全裁定作出权,才能真正实现诉讼对仲裁的松绑,才能在社会整体的维度中实现对民事纠纷更为有效的解决。因为法院全部或部分的享有仲裁保全裁定作出权都构成对仲裁权完整性的侵蚀,而不具备完整性的仲裁权无法让以其为权力基础的仲裁制度驶上发展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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