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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应当如何证明:权利的证明方式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代表了启蒙哲学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理解。然而不幸的是,本应是自由的人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因此,卢梭为自己确立的一个任务就是要找出一种社会秩序的存在形式,使每个人在其中都能保有自己自由的权利。这样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卢梭看来就是以自由、而不是以强力为基础的,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使每个人与所有其他人联合起来,使得他们虽处于强制性的法律之下但仍保有自己的自由。这样,卢梭就采取了一个假设的方式为权利从共同体观念的产生提出了一个有利的证明。 


  

  但是,无论是“自由”还是“权利”的优先性,还是共同体决定性,都只是建立于一个二分的基础之上,也都只能容得下排除道德与伦理的因素的权利的框架。这样的框架自身就有局限性。那么如何打破这个局限,我认为福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好的证明方式。 


  

  福柯采用一种反向的思维方式,通过系谱学的研究方法将我们所不注意的或引以为自然的事物揭露出来,当然他认为这样的事情本身并没有任何的意义,只有形成此事物的结构性的东西才被认为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福柯从结构的深层次中将现代性的不能包容性的本质结构揭示了出来。他认为康德一方面主张启蒙、批判、自由,另一方面却又试图先划定一个范围,规定在哪些方面“理性的使用”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福柯去掉了要求为自我立法的要求,而只强调自由作为一种彻底的否定一切的动力机制。 


  

  福柯虽然激进,但确实极大地扩张了自由的论域,尤其是大大深化了人们对可能危害自由的行为的认识。西方主流自由主义近三十年来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力图最大程度地包容吸纳福柯等激进自由派的问题,从而在实际上扩张了自由的范围(例如同性恋的自由、病人的自由、自杀的自由、女性的自由、少数民族的自由等)。 


  

  我认为,只有反思福柯的结构性的倒转,并且将这种结构性的倒转与原来的自由主义的结构二者相结合才可以将我们的问题解决,也就是说我们还应该重新建立一种终极的追求。 


  

  尹奎杰(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西方哲学的发展呈现出从信仰到理性,从理性到非理性,再到反理性的后现代主义的理性反思的理性自我批判和自我扬弃过程,现代的哲学理性观无不在反思传统理性观的普适主义、普遍化的现代性后果和危机。与此相对应的是,理性化的权利正当性的法学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权利的证成也必须回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在权利证成的过程中,需要对权利正当性的前提进行理性地反思和合理性批判,使现代的权利观念具有时代的理性前提和时代的合理性。一项权利的证成也与一定的时代理性紧密相关,这就是我所主张的权利正当性的历史合理性的权利证成理论。 


  

  这种历史合理性权利证成理论强调:第一,现代法律上的权利观建立在理性主义传统之上,权利的正当性意味着也应当意味着权利的合理性。形上权利观与形下权利观在权利理性前提上的对立和分野并不能否定权利的正当性即权利的合理性。传统权利观认为权利的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这是由权利的理性前提决定的。传统权利的道德合理性与制度合理性是权利得以证成的理性前提。传统理性化带来的合理性危机使得传统理性遭到批判,自足的传统理性(理论理性、工具理性)必然向实践理性转向。权利正当性的前提也发生转向,以传统合理性为前提的权利证成的理论也必然发生转向。权利的理性实践过程是权利正当性与权利证成的前提;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实践理性转向为现代社会人类的权利正当性创造了丰富的途径和方式。权利的正当性在人的理性实践中走向合理性,亦即权利的实践理性前提意味着权利在理性实践中正当化、合理性,实践的理性赋予了权利正当性,一项权利也因此而得以证成。正是从这样的前提出发,我试图对传统权利正当性观念的理性基础进行合理性的批判,进一步揭示权利正当性的当代合理性即实践理性,以彰显理性对权利正当性观念的生成所具有的真实意义。 


  

  首先,从西方权利观念的历史演进上看,前权利时代的人类社会不具备权利观念,随着宗教、伦理意识的形成,至人们哲学观念的出现,初步地形成了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括的法律意识。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这种与哲学上理性观念相互印证的权利观逐步被合理化。可以说,权利观念的合理性证成是在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时代,通过资产阶级大革命而被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在这个过程中同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权利正当性观念的理论模式,进而揭示出其所蕴含的理性前提和制度特征。其次,传统理性主义遭到来自如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非理性主义阵营的各种批判。这些批判使得以理性为基础的权利正当性观念开始对自身的理性基础进行哲学的反省和自我扬弃,其内在理路彰显出权利的时代意蕴和人文关怀,这些基于知识论立场的批判为权利观念的当代型构奠定了知性基础。第三,以历史合理性为前提和基础来证成权利的正当性也意味着,权利的证成是一种实践理性对权利的证成过程。人类理性从概念(本体理性)到认知理性,从认知(工具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变,体现了理性主义从两极到中介的价值转向,体现了理性在当代的知识论中所呈现出来的交互性、协商性、共生性与契约性,表现在权利观上,分别体现了权利交互、权利冲突、权利重叠与权利共识的现实特征,而这个过程无不是权利得以证成的理性化的时代体现。正基于此,我们才要在观念上认真对待权利,树立权利的思维方式,但也要认真对待权利泛化的局面,进而在制度上构建出合理的权利规范和权利制度,切实地保障权利,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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