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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应当如何证明:权利的证明方式

权利应当如何证明:权利的证明方式


钱大军;尹奎杰;朱振;等


【全文】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权利话语日渐成为生活中的主流话语。人们已经习惯于拿权利说事的思维方式。与之相对应的是,各种各样的权利名目和名称被人们以当年“放卫星”的速度和规模制造出来,例如,“亲吻权”、“悼念权”、“同居权”、“容貌权”、“养狗权”、“视觉心理卫生权”、“招聘权”、“聊天权”、“拥抱权”、“抚摸权”、“初夜权”、“良好心情权”、“相思权”、还有现在被人们关注和探讨的“乞讨权”,等等。这就是被学者们称为权利泛化的现象。这不是中国的特色,而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共同具有的现象。 


  

  权利泛化,指的是法定权利的泛化,即泛化者将一些法定权利以外的得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未经法定程序,扩大、推广到法定权利形态,以法定权利的救济方式来寻求救济的现象。法定权利的类型在现行法上是明确的,每一具体的法定权利在现行法内均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而“泛化”者往往忽视或不知法定权利与自然权利的区别,同时也忽视或不知法定权利的限定性,而任意逾越法定权利的边界,从而戏剧性地创造出前述“权利”。普通人可以轻易地制造出权利名目去法院起诉和应诉,可是研究和学习法律的人却不能轻而易举地承认此类权利名目存在的合理性,而需要给出理论上的证明。就此而言,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反思“权利泛化”现象; 


  

   第二,权利的正当性内涵是否需要证明,理由何在; 


  

   第三,权利的正当性如果需要证明,应当如何进行证明,权利有哪些证明方式。 


  

   一、反思“权利泛化”现象 


  

  钱大军(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师):虽然在词源上,权利和正当相关,但是能不能仅仅凭此就证明所有的法律权利(或名目)都是正当的?权利的存在是否需要证明它的正当性?如果权利不需要证明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那么任何一个要求或者主张只要贴上权利的标签就可以成为理所当然的正当性存在。这不是没有现实基础的凭空假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实现自己有理或者无理的要求和主张,往往在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上面任意贴上权利的标签。在社会中频繁出现的众多而稀奇古怪的权利名目都是提出者为了保障自己有理或者无理的要求与主张而提出的。这是其一。其二,法律权利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神圣的字眼和耳熟能详的话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们在诉讼中获胜的一块分量很重的砝码,在人们的心目中,仿佛不以权利为起诉理由就无法胜诉,仿佛不把应当保护的利益冠以权利的名称就无法实现对利益的保护。例如,由于环境日益恶化,人类开始注意保护环境,开始强烈地要求保护动物。为了表明保护动物的正当性,就有人主张动物也有权利。人类应当保护动物或者说保护动物是正当的,是人类赋予动物以权利的理由。可能在一些人看来,保护动物的“最好方法”就是赋予动物权利。但是,主张动物享有权利不是仅仅通过声称动物享有权利就能获致正当性,而是需要相关的证明。在我国,为了保障某种应当保护的利益就赋予利益主体以一定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赋予权利并不意味着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这就如同(在我国)为了对某种需要规范的行为进行规范就制定相应的法律,但这并不能一定使其规范行为的目的实现一样。 


  

  换句话说,权利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拜物教,或者说权利已经成为人们盲目崇拜的对象。可是,权利并非像人们所想的那样“威力无边”。首先,那些正当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使没有被冠以权利的名称也必然被法律所保护。是否将一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有相当多的因素需要考虑。例如立法的技术、民族文化传统、社会的宽容程度等等。其次,即使将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冠以法律权利的名称也不必然能实质性地保护该利益,因为权利的享有和权利的实现是两回事。虽然权利的实现必须以权利的享有为前提,可是权利的享有却无法必然导致权利的实现。事实上,在法律已经认可的权利中,被人们虚置和因为条件不成熟等原因而无法实现的权利并不鲜见。以“乞讨权”为例,人们赞成乞讨成为一项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乞讨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可是赋予这些人相应的乞讨的权利,他们应当得到保护的利益就能够得到实质性的保护吗?如果赋予权利就可以保护人们应得的利益,那么社会理想状态的实现也就为时不远了。可是权利的实现和正当利益的保护不单纯是权利主体的事情,更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因为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社会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实现为前提。最后,法律不予保护的利益即使被人们冠以权利的名称,也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之所以人们会产生把不应当保护的利益冠以权利的名称就会得到保护的想法,是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往往将权利定义为正当,或等同于正当。可是,权利并不等同于正当,即权利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朱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师):权利成了人们当下逐渐被法律化的社会生活的主流词语,这场声势浩大的“造权”运动被一些学者和媒体概括为“权利泛化”——更确切地说是权利主张的泛化,权利有其实定法上的范围和价值上的正当性基础,严格来讲并不存在泛化的问题。许多人不同意这种概括,认为这是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之一,因为权利意识对于我们要建立的法治社会是至关重要的,而权利之“意识”对法治社会来讲是不存在泛化问题的。暂且不去追究这种意识的提高是否仅从语词(权利一词)的曝光率即可反映出来,要紧的是,我们应当追究泛化现象背后的东西,即我们需要的是什么样的权利意识,当下这种言说方式意味着什么。仅仅在一、二十年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还不会以这样的言说方式来主张自己的利益,权利的话语还只局限于学术讨论的范围。而现在,当不单学者,一般人也这样说话的时候,权利就真切地成了一种语式(dis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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