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
当代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存在严重不平衡性,90%的知识产权源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它们要求在关贸总协定内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并增强其在多边基础上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报复能力。
第三,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存在种种缺陷与不足。
这也是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涉及知识产权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的重要背景因素。这些问题主要有:(1)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2)有关知识产权各项条约的签字国太少,致使公约管辖范围太窄,效力发挥不够充分;(3)未建立相应的强有力的执行机构来协调各国的立法和政策措施;(4)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订立时间较早,修订时间长,与新技术革命下国际贸易环境和技术发展的急剧变化不相适应。正是基于此,美国等发达国家一直想撇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而在关贸总协定内确立一套新的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实施措施,建立一个包含贸易报复内容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2.高新技术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并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当今,第三次产业革命方兴未艾,包括原子能、微电子技术、空间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等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技术竞争的焦点。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其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产业,即以高新技术为核心而形成的物质生产体系,它是高新科技和企业的集合,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的现代产业。高新技术的发展及其产业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是深远的。
(1)高新技术发展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我们知道,技术的发展从来就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每一步发展无不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当代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所不及的高科技智力成果,如集成电路、计算机网络、多媒体节目生产、卫星传播、生物工种等不断出现,这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可以预计,高新技术将成为知识产权进一步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将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2)高新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
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为必要前提,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高新技术必不可少的支撑环境。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障,高新技术的发展就缺乏必要的保障和动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成为无水之源。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