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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源革及在当代社会的发展

  

  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趋于完备还表现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数量增多,参加国增多,保护水平提高,以及国际保护组织日益健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极力主张建立一个有效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被列为三个新增议项之一纳入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并且最终达成了Trips。Trips是一个代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协议。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Trips也随之生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并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公约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加入WTO以后,Trips也必将成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可以说,Trips的生效,使得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3.地区性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在加强 


  

  当代一些国家或地区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密切的经济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区性的经济集团,建立了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组织,如欧洲专利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安第斯组织等。以欧盟为例,随着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欧盟先后颁布了《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指令》、《关于出租权保护的指令》、《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指令》、《关于卫星的指令》等,旨在协调欧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制度。 


  

 


  

  实际上,在我国当今“一国两制”的环境下,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也存在着区际性质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问题。这方面研究亟待加强,以促进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经济、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协调上存在矛盾与冲突 


  

  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是和一个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文化方面都有差距,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形式”上的平等并未消除“实质”上的不平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对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国际公约条款进行修改,这势必会与发达国家存在矛盾与冲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南北间知识产权外交谈判就是一例。由于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存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知识产权发展的不均衡性仍将存在。 


  

  从发达国家来说,最主要的是美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的磨擦较多。其实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结果。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科技强国,为了维护、巩固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挂钩。为了维持其经济、科技霸主地位,美国严格主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限制科技资源的国际利用,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对竞争对手特别提出对等性要求,并且积极主张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世界贸易体制,以使其国际化。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美国1988年修订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通过,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贸易政策核心问题之一,为保护美国的知识产品创造了相当有利的条件。该法追加的人们所熟悉的“特殊301款”是美国评价其贸易伙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护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是否给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公平进入其市场而设置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国的标准和要求保护其在他国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其产品进入他国市场的目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署可以调查其他国家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以确定“侵权”的重点国家,并展开与这些国家的双边谈判。如果达不到美国提出的要求,美国将采取报复措施。我国曾在1992年被美国以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为由,列入报复名单。后来经过艰苦谈判,最终达成了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避免了一场贸易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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