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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责任制度研究

  

  准确理解和把握后合同义务的精神内核是正确适用后合同义务责任制度的前提与基础。 


  

  其一,从时间上看,该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属于脱离原合同关系而独立存在的义务,它不以合同之存在为前提。一般说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合同即行消灭,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关系。但是按照现代合同法的观念,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关系,这就是以履行后合同义务为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后合同义务将合同终止后的当事人还是联系在一起,按照一般学说与判例,将该义务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后权利义务关系才真正消灭。 


  

  其二,从内容上看,该义务具有较大的弹性。后合同义务虽主要属于法定义务,但法律只是采列举的方式扼要地规定其内容,并不完全:同时法律一般并未禁止当事人约定其内容,而且它不是在任何合同终止后都会发生的义务,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其内容也会因具体合同的类型、交易环境不同而有所区别,因而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交易习惯,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进行推定。 


  

  其三,从性质上看,该义务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自主协商决定合同的内容,这是合同法的重要特征。然而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之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范,纵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灭,也自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依法产生后合同义务;同时原则上当事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排除后合同义务的适用,后合同义务是出于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能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直接作为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因而具有强制性。 


  

  其四,从地位上看,该义务具有鲜明的依附性。后合同义务不以合同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但却与原合同关系有一定的关联性,是原合同关系的延续。由于合同关系的延续而彼此向对方展示信用,因而相应地信赖他方是守信用的主体,而这种信赖又是以付出自己的信用为代价的。正是以这种信赖为基础,才会有可能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延续相互间的关系,产生彼此间的后合同义务。 


  

  其五,从功能上看,该义务具有保护性。后合同义务旨在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特别是保护与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权益,因而该保护就拓展为具有社会性、公益性性质的义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二、后合同责任的构成 


  

  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一种责任的分配 [9]。所谓后合同责任就是指原合同关系当事人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特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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