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后合同责任制度研究

后合同责任制度研究


焦富民


【摘要】后合同责任理论与制度的产生,是合同法从近代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完善的合同法理论与制度应当有自己的独立的“后合同责任理论与制度”。我国《合同法》在参酌它国、它地区判例与学说之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在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制了后合同义务制度,实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扩大化保护。基于后合同责任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现状,认为无论是合同法的制度建设抑或理论发展,都需要对后合同责任问题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以促进其新发展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键词】后合同义务;概念;构成;责任制度;完善
【全文】
  

  一、后合同义务概念初探 


  

  后合同义务及其责任制度的产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成功运用的结果。我们认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该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最为原初的基础。一方面,《法国民法典》善意履行原则的规定,为后合同义务制度的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该法典第1134条第3款明确规定:“契约应善意履行之。”这里的“善意”,学界通说认为即是诚信,由此表明合同履行的理论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法国民法典》强调义务的广泛性,为合同义务之扩张提供了制度规制的先范,该法典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对其中所表述的事项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平原则、习惯以及法律依其性质赋予债之全部结果具有约束力 [1]。强调公平原则,体现了在自由放任主义思想指导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具有法律效力的义务不限于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律赋予依据原则及交易习惯所生之义务。遗憾的是,法国民法典未能明确提出后合同义务的概念,不仅如此,由于当时的法国自由主义盛行,意思自治原则占绝对主导地位,因而这一规定充其量只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补充。 


  

  通常认为,后合同义务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判例与学说。因为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用这一条款来确定契约当事人的义务,甚至包括契约履行之后的义务,这正是立法者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所在。也就是说,当契约所包含的内容不足以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进行解释时,法院就会援引第242条进行创造性的解释,从而推导出契约所需要的新义务 [2]。德国法院正是借助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大量的关于后合同义务的典型判例。如当一个医生因租赁期满而从其承租的房屋搬出后,法院判决原来的房东必须允许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在该房屋前张贴诊所变更地址的启事。在契约履行完毕之后又强加给当事人某种义务,毫无疑问这就是对契约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契约当事人不得实施导致对方契约利益消失或明显减损的行为。据此,如果一个人因某块地皮的视野极佳而以高价将其出售,那么他就不得再在其与之邻接的其他地皮上修建有可能破坏该地视野的建筑物。此外,如果一个业主将其营业连同商誉一道出卖,并且以此后十年内参加利润分配为条件,那么至少在这十年期间,他不得参与与该项营业的竞争 [3]。产生于德国判例与学说中的后合同义务,历经一个多世纪,已为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的判例与学说所承接,但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尽管如此,授权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弥补立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补充契约的内容,以周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已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