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张守文
【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体现了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亦有内在局限性。为此,本文在简要揭示统合的内在局限及其制度表现之余,探究上述内在局限的成因与相关原理支撑,强调在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的基础上,客观认识法律统合的“外和内分”与“和而不同”。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统合;局限性;差异性原理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是中国财税立法乃至整个经济立法的长期理想和重要界碑。作为举世瞩目的重要立法,统一的、整合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无疑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彰显着国家力图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决心,体现了财税法乃至各类法律所追求的法治精神,由此使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往往可以超乎微观的税法技术本身,并辐射到其他更广阔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等诸多领域。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与多年来日渐被接受的“统一的市场、统一的法律、平等的主体、公平的竞争”等观念密不可分。正是这些观念的不断扩展,夯实了许多重要经济立法的认识基础,催生了市场经济所必须的一系列重要法律,从而为整体的法制统一奠定了厚重的基石。
在诸多的基石之中,直接影响着国家与国民权益的财税立法,无疑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所得税之类的直接税,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着各类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切身利益,所得税法是否统一,具体规范能否统一适用,与各方利益攸关。在这种情势下,终结以往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多元立法或二元立法 [1],便成了各界的最基本共识,由此使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得以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