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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人权观的理论缺陷与伦理危机

论西方人权观的理论缺陷与伦理危机


梁剑兵


【全文】
  

  什么叫人权?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对的。人权的实质是什么?人权实质上就是一个人对自我欲望和需求的满足,因此,人权的基本含义就是利己与自私。人们通常说:权利意味着索取,义务意味着奉献。就经济角度而言,人权是收入,义务是付出。假如把两者割裂后进行分析的话,那么,权利总是意味着利己主义的,而义务则总是意味着利他主义的。 


  

  西方法治以“人权”为其价值基准肇端于文艺复兴时期。它作为反对“神权”和“王权”的有力武器,是与资本主义的政治要求相匹配的,同时也是人文主义的必然体现,对人类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巨大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人类主宰其他生命之地位的日益巩固和强化,人类的狂妄自大和“自我神圣”意识也以几何级数膨胀着,终于导致了一系列的生态与环境问题,致使“人类的生存前景”在自人类出现的数百万年以来第一次产生了危机。而这种“生存前景危机”当然地对西方法律的价值基准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击。因此,我们在这种冲击的背景下重新审视被我们视为“绝对真理”的“人权”价值基准时,便产生了一种深深的怀疑。 


  

  首先,西方的人权观与其基督教精神严重抵牾 


  

  西方法治实践的历史表明,“人权至上”这种西方法治赖以存在的价值基准确实是实实在在地来源于基督教信仰的。盖因“人的生命价值独一无二”之命题,追本溯源乃起源于西方基督教的“上帝造人”这一宗教信念。因此,可以说是宗教的基本教义奠定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基石,有所区别的只是在近现代以来的人文运动中,西方的思想家们将处于“神坛”上的神换成了人而已。但是,基督教信仰依然普遍存在于西方人的观念中,并转化为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源泉。但是,我们发现,西方的基督教将人的欲望和自私视为“原罪”,而西方的法律却将穿上人权外衣的欲望和自私看作是实质正当,这必然造成法的价值基准与宗教信仰的抵牾。这个巨大的矛盾与抵牾是许多西方法学家心知肚明却又无法解决的,因此,近年来,西方法学家已经表面性地认识到了其法理学的危机。“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基础的崩溃是不能弥合的,对于这些基础的最大挑战乃是人们对于作为一种文明、一种社会共同体和西方本身的信念和对九个世纪以来维系西方文明的那种法律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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