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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功的必由之路

  

  (三)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突破抵押限制,允许抵押;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也不应再设置农村集体同意的条件限制。 


  

  从法律上,我国早已允许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上述《决定》又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允许其流转,既然要完善权能,当然应允许其抵押。在允许流转的情况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本是应有之意。我国“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见《决定》)”,那么城乡居民身份差别和户籍制度应率先打破,除承包经营权流转向本农村集体成员以外的主体时需要征求村集体同意外,对于其抵押,不应有什么条件限制。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更不应再设置村集体同意的条件限制。 


  

  (四)创新农林蓄渔产品预期收益担保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并加强实施。 


  

  农林蓄渔各产业收益极具固定的周期性和预见性,完全可以进行预期收益担保的制度创新。农民以这些产业为主,预期收益担保是农民可供担保的主要手段,也最符合农民自身愿望,担保制度的创新应适应这一主客观需要。鉴于上述产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所以必须同时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和实施,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增加预期收益担保的可操作性,保障农民和抵押权人两者权益。 


  

  除上述几方面措施,建立适应农村要求的专业化评估机构,形成科学的评估数据体系和评估规范,完善产权、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并建立开放规范的抵押物流转市场,都是扩大担保物范围要求的必要措施,对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都是必不可少并且是很重要的。 


  

  另外,除扩大担保物范围外,还应当鼓励在农村设立担保公司,作为增加农民融资手段,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农村已有诸多借贷组织的试点,但一直缺乏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设立,可以将借贷组织实现债权可能遇到的操作障碍和操作难题,转化给担保公司以各种灵活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为担保公司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的空间和机遇,担保公司的参与,对于农民、贷款组织也都是有益的。贷款组织、乡村企业或农民、担保公司三者应形成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中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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