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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功的必由之路

  

  第四,由于登记制度不完善或未有效实施,仅有的法律允许范围的少量抵押物种类中,进行抵押操作也受到了限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中,只有以竞争方式或公开协议方式发包的荒地使用权或上述荒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地上建筑的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和相应建筑物才能抵押。即便这少有的可抵押物,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实施,也难以抵押融资,比如乡村企业房产或其他建筑物缺乏登记,乡村企业占地由于审批登记不规范导致大量为非法占地,荒地使用权缺少登记等。 


  

  第五,农林蓄渔等产品作为担保物,具有自身缺限;农林蓄渔产业预期收益担保缺少制度创新,同样导致农村担保物缺乏,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和产业发展的瓶颈。 


  

  多年来,以从事借贷经营支持乡村经济发展的几乎只有农民自己入股设立的集体合作制金融机构,即农村信用社。由于上述原因,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一直受到担保物范围狭窄,担保手段不足的限制。其借贷经营主要靠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范围狭窄的物权担保贷款。农村信用社能自我发展,主要依赖于农民朴实的信用观念及信用社经营人员和贷款对象长期的信任关系。绝大多数农民缺少创收渠道,融资手段又极为贫乏,不得不维持着低水平的生产和生活。 


  

  扩大担保物范围是农村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发展的迫切要求。产业发展离不开金融,金融离不开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贷款组织从事借贷经营和农民取得资金的重要手段。发展农村产业,必须扩大可用于担保的物的范围。这是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农村从事借贷经营的组织,由原有的农村信用社发展到包括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在内的五种组织,都迫切要求增加农村担保物的种类。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能否成功,与担保物范围能否扩大有着因果关系。 


  

  二、农村担保物范围的确定,应以担保物市场化客观要求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本;扩大担保物范围需要诸多配套措施,宜统筹安排 


  

  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举措,由于我国的国情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必须实事求是,从制度建设各方面统一考虑,统筹安排并分步解决。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来逐步扩大担保物范围,促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一)首先,制度建设和行政管理、政府服务应充分保障目前法定允许的担保物范围和担保手段能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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