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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指引导读

  

  开办条件主要有五项:(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2)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3)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4)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5)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持续保持上述条件,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五道门槛中最难达到的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国内银行的快速扩张,已消耗了原有的大量资本金。受全球金融危机及国内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影响,银行的贷款质量面临严重考验,进一步对资本充足率施加压力。城商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虽然在银行体系中名列前茅,但网点设置、专业队伍和业务经验存在劣势。从并购贷款的复杂程度和所需要配备的人力资源来说,可能更适合在工、中、建、招等大型商业银行中试点开办。 


  

  二、明确界定并购贷款的投向 


  

  2007年国际并购市场规模达到5万亿美元,国内市场也达3万亿元人民币。相对于国际规模,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在未来几年,中国很有可能成为全球并购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因此,并购贷款大有用武之地。实际上,在近年一些大型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中,国开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曾提供过并购贷款服务。例如,2008年2月中国铝业通过伦敦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宣布已联合美国铝业公司)通过新加坡子公司Shinning Prospect公司,以每股60英镑的价格获得了力拓的英国上市公司12%的现有股份,交易总对价约140.5亿美元。这次并购,就是以国开行作为融资安排行,会同其他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 


  

  《指引》将并购贷款明确界定为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并对贷款的主要投向与目的――“并购”做了详尽的解释: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根据《指引》,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等。此外,按照循序渐进,控制风险的指导思想,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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