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指引导读
蔡奕
【全文】
2008年12月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这标志着冰封12年之久的并购贷款业务正式解冻。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2008年12月3日金融“国九条”出炉,首次提出“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作为“国九条”的重要配套规范,《指引》的及时出台正式放行了并购贷款这一新型并购融资方式。
《指引》共四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附则,对商业银行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的条件、流程、风险识别与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指引》的发布,对处于危机和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是有利于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三是有利于防范和控制并购贷款相关风险。与一般的商业贷款相比,并购贷款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较高,《指引》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有助于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
一、开办并购贷款准入门槛较高
并购贷款涉及并购双方企业,包涵了行业、适用法律、股权结构、或有债务、资产价格认定等多方面问题,其风险明显高于一般贷款。因此,并非所有的商业银行均适合开办此项贷款业务。为此,银监会特地下发了执行《指引》的相关通知,对开办并购贷款的商业银行做了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