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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资法的四大看点

  

  二、明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责任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因此,明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责任是立法的当务之急。 


  

  新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国资管理的“出资人缺位”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资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为了促进国资委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新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所谓的“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在公司治理环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需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并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角色的同时,依然担负着一定的监管职责。不过,国资委的监管属于从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出资人监管,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并不矛盾。新法也强调,国资管理机构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三、剑指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 


  

  从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伴随着国企改制的历程,国有资产流失的事情就不时发生。近年频发的国资流失大案表明,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发生在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关键环节中。其典型案件如为媒体广泛报道的宁夏自治区中卫国资流失大案。 


  

  2001年,中卫县对只有30多人的原中卫县城乡建设公司进行改制。公司总经理赵秉海竟然指使会计编造股东名单,虚假出资,骗过工商部门后,注册成立了中卫市恒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在改制过程中以虚列债务、低评和漏评国有资产、未评新增国有资产等方式,造成1068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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