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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资法的四大看点

新国资法的四大看点


蔡奕


【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1月28日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标志着我国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了最高层级法律的刚性约束与规范,该法有望成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护身符”。 


  

  新法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分9章77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与以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范相比,新法是一部“大一统”的高层级法律,具有鲜明的立法特色和针对性。 


  

  一、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财政部等有专门的部门规章(2006年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矿产、水、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则一般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定。 


  

  同其他两类国有资产相比,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取向最为明确,也最需要保护。以立法方式集中解决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对于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泛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从而结束了金融资产游离于国资管理体系外的争议,对今后金融国有资产的整合以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具有积极意义。 


  

  但鉴于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同时也为了与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衔接,新法在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就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既适用于新法,又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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