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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粤港澳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问题浅议

  

  二、深化粤港澳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的工作方式 


  

  在深化粤港澳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方式主要分为主动认定与纠纷调处两大方面。 


  

  一是加强粤港澳有关方面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主动、适时地认定。这一点,主要表现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粤港澳律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的合作,对知识产权的主动、适时地认定和保护。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有关律师人员应以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等身份或方式对相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主动而有效的宣讲和建议,在有关知识产权成果形成的前后,主动、适时地进行保护,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尤其应注意国际范围的专利申请和商标的注册,以防止恶意抢注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结果发生。 


  

  当然,对于特定的案件,如驰名商标的认定等,应采取事后认定、司法认定的方式。 


  

  二是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的调处。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加强粤港澳律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的合作,及时有效地调处纠纷,以减少有关当事人利益的损害。 


  

  (一)调解。应尽可能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如此,可以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采用电话、传真、邮件、谈判、小型会议等方式,用尽可能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有关当事人利益的损害。 


  

  (二)仲裁。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如在相关合同中具备有关仲裁的有效条款,采取仲裁的方式,不失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较好方式。因为,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向对方做出必要而适当的让步或妥协,也同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当事人利益的损害。 


  

  (三)诉讼。在进行有关知识产权诉讼时,可以加强粤港澳律师之间的相互合作或协助,建立长期的合作或协助机制,节约诉讼成本,在最大的范围内维护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而言,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也应主动地聘请有关粤港澳律师等涉案方面的律师,以利于有效、及时、节约的解决纠纷。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靓华,男,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China-spiritLawFirm)主任,法学硕士,从事司法实际工作19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人大法宝网”推荐“法学名家”。中国民企律师网(http://www.cpel.cn)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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