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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辨析

  

  1、 孙国华教授的观点 


  

  在孙国华教授于1987年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中对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关系做了如下阐述:在法律意识中,存在着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意识形态,这是一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本质部分,它最能够体现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特点,它决定着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方向。另一个部分就是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人们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了历史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的法律技术、反映了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此外,孙国华教授还特别强调“我们不应把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形态简单等同起来”,“应该把法律意识中反映阶级对立、反映经济形态、反映政治制度的部分即意识形态部分同法律调整经验和管理社会水平的部分即非意识形态部分区别开来,这也正像我们在分析法的内容时把它区分为阶级意志内容和知识内容一样。法的内容的这两方面恰恰是法律意识的意识形态部分和法律文化部分在法律上的固定化。”在这里我们发现,孙国化教授对“法律文化”采取了一种比较狭义的理解,相应的,法律意识形态被排除在了法律文化范畴之外。 


  

  2、 刘作翔教授的观点 


  

  总体来说,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意识形态从属于法律文化,是“作为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的法律意识形态”同时认为,法律意识形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法律心理;(2)法律意识;(3)法律思想体系。这样,在法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关系上,刘作翔教授实际认为法律意识形态是一个包含法律意识的属概念,法律意识仅仅被视为一个“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中,既有感性成分,也有理性的因素,两者交织在一起。它既不像法律思想体系那样,有一种相对明确的、理性化的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识体系,而是表现为一种零散的、个别的、对某一具体法律现象或问题的认识;也不像法律心理那样,完全处于感性、感觉阶段、处于自发的情感体验、直觉的情绪阶段,而是已经逐渐脱离了感性阶段,意识逐步理性化的认识过程。” 


  

  3、 刘旺洪教授的观点 


  

  刘旺洪教授并不反对将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但刘旺洪教授不认可将法律意识从属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观点,他认为“应当是法律意识包含法律意识形态,而不是法律意识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一个构成因素、层次和组成部分”,并进一步认为法律意识形态就是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论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反映。” 


  

  综上,国内的学者们至少在法律意识形态的外延上存在三种理解,即:1、将法律意识形态看作与法律文化对等的一个概念。2、将法律意识形态看作属于法律文化但大于法律意识的概念。3、将法律意识形态看作属于法律文化但小于法律意识的概念。笔者认为虽然出现这种差异有学者们对“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理解上的原因,但同样与学者们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理解的不同密切相关,回避了对“法律意识形态”概念的界定就不可能把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说清楚,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也有必要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进行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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