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辨析

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辨析


吕明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 


  

  法学专业术语作为人工符号语言是法学思维中的基本单位,它不同于日常语言,因为其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产物也是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化的起点,作为一们社会科学,法学在其研究的过程中离不开含义明确、界定科学的专业术语,因为“只有具备语言上的精确性,法学才能完成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命”,“法律意识形态”一词是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广泛使用的一个术语,但是笔者注意到这个术语所代表的概念内涵一直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这说明,来自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法律意识形态”语词是在一个缺乏足够明朗的语境下同时出现的,各个“法律意识形态”间缺乏应有的“情境定义”,这种状况必然使专业术语的功用无从发挥,所以认真考察“法律意识形态”一词的在学界使用时的意义,准确的界定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内涵已成为理论进一步深化的需要。 


  

  当然,如果仅从语法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法律意识形态”一词的使用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在“法律意识形态”一词中,“法律”实际上构成限制“意识形态”一词的定语,这就包含有法律创造了某种“意识形态”的意味,而事实上,作为人类制度的法律只能是“意识形态”的结果,它不可能创造出新的此前不存在的某种特定“意识形态”,法律本身至多只能起到传播意识形态的作用。所以,就语法的角度而言,“法律意识形态”一词既有可能使人将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同起来,也有可能使人颠倒二者的因果关系,从而产生误解。但这不是说不可以使用“法律意识形态”一词,维特更斯坦“使用即意义”,“词语的外型或读音只是外壳”,“语言的使用其实是建立在对词义的集体约定基础上的”“法律意识形态”一词尽管不符合语法,容易产生误解,但只要“语言共同体”能够对其实际使用中的意义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就可以将其作为术语而保留下来,而实际上,当我们在表达“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制定、适用,和法律文化的养成等众多含义时也的确(至少是目前)找不出比“法律意识形态”更简洁的词汇。从这一点而言,本文对广泛使用中的“法律意识形态”进行概念的辨析和术语的保留工作是必要的。 


  

  最后,作为理论工具而言,笔者认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探讨对中国目前的法治建设也是具有多重意义的,这里主要谈两点: 


  

  首先,“法律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充分把握法治建设的方向和方法。近些年来,我们的法理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影响,在实践上试图建立其一种严格的“形式法治”,无论是早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重新树立,还是中期的“罪刑法定”以及目前讨论的“司法独立”都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其进步性是勿庸置疑的,然而“形式法治”说到底仍然是一种手段,并不构成终极目的,而只要是手段就是可批判的,是存在缺陷的,这种缺陷目前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这里就不再赘述,我们所要说明的是,运用“法律意识形态”的批判理论,可以使我们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方法进行更有效的设计和反思,可以防止在制度设计中的盲目和狂热,在任何情况下使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践者都不至于自以为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