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四项具体制度。
国有性质的公司必须依法走资产进行评估程序的事项包括:企业清算、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以上所有形式的资产评估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国有性质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并作出了相应的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条款。
国有资产转让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当转让后的国有资产失去控股比例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整体布局和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防止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要求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本法列举了四种国有资本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按年度单独编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常规监督方式可采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各级审计部门依法稽查,针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发现问题,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社会监督只限于已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通过知情单位或个人的检举和控告作为主要监督的方式。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单位为河南濮阳司法局(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1997年至今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