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国有资产立法解

企业国有资产立法解


王建胜


【全文】
  

  200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立法》,本是物权立法的延续和丰满,时至今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的出资在企业所形成的权益资产,远远超过集体、个人和海外资本总量,国民经济仍居主导作用,本法及早实施,对国家经济健康迅速发展,有显著的积极促进作用。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向企业出资中股份所占比例的大小可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三种。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责的出资人只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两种,由国家出资兴建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涉及国家安全的大型企业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等四类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本法还把今后重点引导和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和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来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等作为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本原则。  


  

  本法首先规定了出资人可以代表全民行使公司权利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主要职权。出资人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义务方面主要是负责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的制定事宜,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会议需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选择与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主要体现在任免环节上,依照本法规定,可以直接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以及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可以建议任免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以上人员,通过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按照此两类公司章程具体内容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但是,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的产生是个例外,此情况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