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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限行是政策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一个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田飞龙不同的观点

  

  再次,私有财产绝对性的被否定是否意味着其权利就可以被限制?这是个十分荒谬,但看起来似是而非,很能迷惑人的观点。是的,私有财产不具有绝对性,这毫无疑问,因为任何民事法律都要讲求利益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显然,购买机动车的人(合法所有人)承担了其法律上的全部义务,否则他根本无法合法上路。而这些义务已经是法律对其权利绝对性的限制。这些义务从大的方面讲包括:环保义务,安全义务,交通责任以及纳税义务。这就是现行法律对其私人财产权的限制,也就是被否定后的私有财产权利。如果政府意图对财产权利施加任何更多的限制,那同样,政府必须通过发起议题的方式,经由法治的途径来实现,而不能是其他。这才是所谓的私有财产绝对性的否定。之所以必须经由法治的途径实现,原因很简单,因为权利与权利之间往往存在冲突,要想解决这样的冲突,必须通过政治进程才能实现,也就是按照少数多数原则以及对少数人利益的照顾来实现,否则,拥有私有财产权以及行使私有财产权可能会影响其他人的人可能就会丧失表达的权利,而被所谓民意淹没,从而使私有财产权成为一句空话。道理非常简单,假设村子里只有一个人有电视机,那可能其他人都会说,应该让大家伙一块看。那么,这个电视机的所有人的权利谁来保护呢? 


  

  田文中的荒谬之处不一而足。作为一个宪法与行政法学的博士研究生,如此缺乏对权利(而不是权力)的理解和认同,却对管制抱有难以掩盖的热情,对行政权力的合理性充满着发自内心的认同,倒真的难以用其文中似乎上下求索而不得的北大精神来解释了。田文中提到,其提出的公车改革、改进规划与发展交通的建议应该引起政府的重视。可悲的是,在为田文所推崇的把法律问题纳入公共政策框架内考虑的范式中,是否还能找到把田的建议纳入正式议题的空间?正是因为抽去了对权利的尊重这一宪法、行政法、民法等等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人根本无法参与议题的设定,那么,任何政策建议是否成为议题就必然成为政府的特权,那么政府应该做什么就非田飞龙们能左右了。这不是很简单的逻辑吗?更荒唐者如王锡锌教授,竟然把北京市的交通问题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公共问题,且民众存在迫切的解决需求作为支持限行的理由。他说,政府在奥运措施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而制定的临时性管制措施就是政府回应性的体现,民众和专家都可以参与公共讨论并影响新措施的具体实施和新措施之后常规制度的结构,但不能简单地将政策问题宪法化进而政治化,从而在最简单的价值判断层面终结问题的讨论。真实存在的问题非常之多,而且政府确实能够通过回应性设定政策议题的方式来加以改善,但是,这个设想里存在的致命缺陷与田文类似(所以田文才赞成王文!),民众和专家如何参与?能够参与吗?权利人(那些被限行的人)怎么参与?这种参与是正式的吗?这种参与是对法律现有权利义务的变动吗?如果不是,就意味着权利义务没有变动,政策当然就不能干涉权利,而如果是,那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动,那不是宪法化和政治化又是什么呢?归根到底,是权(力)大还是法大?这才是一个根本问题,也是需要每一个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博士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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