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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限行是政策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一个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田飞龙不同的观点

北京机动车限行是政策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一个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田飞龙不同的观点


张志成


【全文】
  

  田飞龙先生发文称,主张奥运期间的限行措施侵犯财产权是难以成立的。原因是,奥运是一个法律上的紧急状态,在这一紧急状态之下采取限制公民私人财产权的措施具有正当性。而对于奥运后北京市规定的限行,田博士更有如下观点:由于私有财产经过历史的发展,其绝对性早就被否定,公共利益和具体行政的扩展早就为对私人财产的限制提供了空间。只要有关措施是通过法定程序并具体规定实施措施和相关权利补偿安排,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法律上的侵权。他进而指出,事实上民意调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限行问题转化为一个可讨论的公共政策问题。其他观点,不一而足。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奥运是否构成法律上的紧急状态。何谓紧急状态?从紧急状态法律的一般理论来看,紧急状态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上一般是指“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紧急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是现实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依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把紧急状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由社会动乱引起的紧急状态(新华社2004年1月6日)。显然,只要有点紧急状态法的一般知识,就会了解,所谓紧急状态与奥运会根本是不搭界的两码事情。奥运会——一个人人参与的盛大体育赛事,一个世界各国运动员的聚会,显然不能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各国事实上对于北京市政府采取如此严密的安保措施并非无不满之辞,只是由于反恐形势严峻,不得不接受而已。 


  

  其次,公众讨论能否把法律问题变为政策问题?显然不是这样。例如,在法治条件下,再多的公众讨论也不能影响法官的判决已经成为西方独立司法的一个根本原则。其原因在于,权利和义务既已由法律规定,那么,对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就成为一个法律适用和法官释法的问题,而不再是“正式的”、具有政治意义的公众讨论话题。简单说,一个人该不该枪毙,是法律问题,无论他多罪大恶极,或者他多情有可原,都不能使死刑判决成为正式的公众讨论的话题,进而使死刑判决变为政策问题。那么,什么时候的公众讨论才能使法律问题变为政策问题呢?很简单,那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发起正式的议题讨论。例如,根据宪法,在我国,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人大的代表等都可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发起议题,并进而使议题转变为法律,从而重新对权利义务进行配置。我们姑且不论所谓50%以上的支持限行的数字是否真实,而即便真实,这样的支持率由于无正式议题的支持,也变得毫无法律意义。简单举个例子,根据多次、多渠道的民意调查,日本现任首相的支持率都不超过30%,但这好不影响其执政,也毫不影响其在政府机关的官方权威。这就是民意、议题、政策、法律和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民意并不是民主,尤其是在缺乏法治外壳的前提下,民意更与民主毫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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