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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效益成本分析

立法的效益成本分析


张金玲


【全文】
  

  只要稍作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波斯纳 


  

  一 立法为什么要考虑效益成本? 


  

  1 立法的本质是分配利益,或者说界定权利。 


  

  法具有利导性,即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分配社会利益的功能。利益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具体化为权利资源,其分配方式和分配的结果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导向、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科斯定理第一律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换句话说,当交易成本为零,并且个人是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率的。但是虽然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规则的选择不影响社会经济效益的取得,但它影响了收入的分配。第二律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科斯定理的实质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不会产生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总会有效率,社会财富总会增值。也就是说,当交易成本微小或不存在时,国家只需要通过强制执行个人间谈定的资源分配方案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完整性。因为,任何一种权利分配都将证明是有效率的,没有必要强求国家必须给予当事人某一方相应的权利。政府和法律可以对此几乎不加干预。[1]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的权利的初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们应该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立场出发,选择合适的权利的初始界定。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效率原则。权利应该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而要发现和维持这种权利分配,就应该通过法律的清楚确定。使权利让渡的法律要求不太繁琐,以使权利让渡的成本比较低。 


  

  2 立法是对经济社会需求的满足,是处在一种立法不均衡的状态下进行的规则制定。 


  

  立法是对社会需求的契合,立法的一系列程序创制了一个立法市场。立法市场存在一个法律供求关系。立法是一个由供求不均衡到均衡再到不均衡的循环过程。立法供求均衡,从成本—收益角度讲,意味着,现有立法净收益大于零,且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中净收益最大,不存在潜在利润,不需要进一步的立法变迁。立法供求非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立法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之所以会出现一种不满意,是由于立法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方案的净收益而出现了潜在的制度利润,这时会产生新的潜在需求和潜在供应,并造成立法需求大于实际需求,潜在供给大于实际供给,制度供给和需求不一致。立法不均衡是立法发展的动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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