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及改革

  

  三、 劳动争议的性质及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方向。 


  

  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不协调的表现。劳动争议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加以保护,以便其生产的正常运行。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供应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将长期存在。一句话而言,我国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因此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同时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这种情况一方面造成劳动争议的数量越来越多;一方面劳动者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不能及时到仲裁委申诉,最终导致其劳动权利不能得到保护。 


  

  基于以上事实,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方向应向一下几方面发展: 


  

  (一)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该简便易行,节约经济成本。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不易,劳动者往往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的。如果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周期过长,久拖不决,就会使劳动者望而却步。这从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有持无恐,劳动争议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二) 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劳动法被认为是“社会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的特点。它区别劳动关系的实力强弱和地位差别而注重保护弱者,强调社会公正和社会公益。[2]正因为如此,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也应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 


  

  (一)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体系。 


  

  所谓“裁审分离”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的除外。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诉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诉至人民法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诉至劳动仲裁机构。与“先裁再审”的单轨制相比,裁审分离具有明显的优点。首先,它可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节时省力,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特别是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它可以分流劳动案件,减轻劳动争议案件剧增给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带来的压力。再次,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些选择司法诉讼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