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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应立法

  

  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三种。其中数据电文又明确列举了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五种具体形式,这其中的前三种即电报、电传、传真,因技术落伍失去使用价值,或即将或终将被后两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替代。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主要形式所形成的合同称之为电子合同较为自然妥当,电子合同虽为新生名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时代的迅速迫近,世界贸易广泛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取代老旧的传统模式,再加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因特网的家庭化普及,可以说现在已经开始进入了电子商务的新时代。  


  

  合同法只在总则中对电子合同的要约时间和承诺地点以及要约和承诺是否可以撤销做了少许规定。订立合同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对每一位经常操作计算机的人来说,在理解上应该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由于当时合同法立法受时限所限,制定了“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的条款,称之为“伴读条款”,现在看来已有不合适宜的味道了,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观念问题。  


  

  电子商务亦存在要约、承诺直至合同成立、生效的完整过程,也有物的流转和给付以及货币支付结算等内容,只不过订立电子合同的这些过程,还有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完成都尽可能要求在虚拟的因特网上进行。物的流转和给付也是在网上形形色色的交易大厅进行期货或者实物交易的,货币支付结算更是在网络虚拟银行里采用智能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合同一切的一切范畴似乎都是在不见真人,完全靠技术支撑和人与人之间的诚信系统来完成商品流转交换,满足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  


  

  大家伙知道电子商务活动是通过因特网这种虚拟空间完成的,不受空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合同履行地很难确定,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非常难办。合同法只对电子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规定为数据电文接收者住所地或主营业地,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完全不同。说明了电子合同立法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地带,立法明显滞后,关于电子合同方面需要增加的立法条款非常多。但就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完备条款一项就非常丰富,标志着合同成立的签名条款,早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关于电子签名等规定要进行有效认证,确立电子认证对电子商务来说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今后电子合同立法有着良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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