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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应立法

电子合同应立法


王建胜


【全文】
  

  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是出乎国人预料的,网上商品批发、零售网站,生产厂家产、供、销网络平台,证券交易市场网站,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网站交易量日益攀升,占实际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十二年前制定的统一合同法鲜有电子交易的内容,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数据交换立法方面明显落后于周边一些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的国家。  


  

  从电子商务立法的渊源史分析,联合国在1990年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标准,旨在推广和普及这套电子商务标准,不久国际商会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解释通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了《电子提单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第十八届会议上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报告建议各国政府确认如: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扫清电子商务在签字、书面形式和认证等方面的法律障碍,电子商务活动规范逐步趋向成熟。1996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贸法会起草的《电子商业示范法》,正式决定将“电子数据交换”改称“电子商务”。  


  

  1998年WTO的132个成员国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通过了《电子商务工作方案》;1999年9月,通过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初步对电子签名问题做出了规定。  


  

  我国从1994年起开始颁布一系列的关于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但至今尚未对电子交易作出专门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诸多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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