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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新动向(三)王建胜:论劳动教养司法化

司法改革新动向(三)王建胜:论劳动教养司法化


王建胜


【全文】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司法领域的一个诟病,特别是中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广受世界人权保障机构以及西方不友好势力的攻击,在国内也广遭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批评。反思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不仅违反宪法,也缺乏法定司法程序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因不服劳动教养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持续增加,极个别的被劳动教养者因不堪忍受在教养期间自杀,有些司法机关利用劳动教养制度的特殊性,对错拘、错逮、错判案件的当事人变更为劳动教养,避免国家赔偿后自身被追究责任。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的地步。 


  

  2009年是值得我们期待的一年,在去年年末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贯彻了党中央决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决定进行大刀阔斧的司法体制改革,从重新配置司法职权、规范司法行为和政法经费保障三个方面展开。其中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中之重。 


  

  劳动教养创立的标志是1955年8月25日《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可以说劳动教养最初针对的对象是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在刚解放特殊时期对特殊人物采用的特殊办法。劳动教养制度标志性依据是1957年8月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1979年由国务院公布实施的补充规定,以上两个法律文件全面确立了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公安部在1982年出台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终究把劳动教养彻底变成了公安机关打击严重涉财违法案件,以及其他不易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违法案件的独门武器。 


  

  劳动教养处罚强度介于犯罪处罚和治安处罚之间,而犯罪按照《刑法》、《刑诉法》定罪量刑,治安案件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劳动教养的处罚强度甚至高于判处较低刑期的犯罪,至今仍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显得极不恰当,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往往扩大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把它变成了一条无所不容、无所不装的“大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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