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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新动向(二)王建胜:说看守所中立

司法改革新动向(二)王建胜:说看守所中立


王建胜


【全文】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的第一天,恰巧受理了一件入室抢劫侦查阶段的案件,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手持三证来到看守所的大铁门前,很顺利的在侦查阶段没有经过审批,在没有任何人监视的情况下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当时有一种从未有过的幸福感,非常自豪,精神倍倍。时隔半年,历史的车轮到退了,现在会见必须经过批准,而且每一次会见都要单独批准,手续审查很严,好像从和煦的春天一下子回到了冰天雪地的严冬。 


  

  着重一说的,就在“律师法试运行”阶段,又有不少律师掉进了“刑法306陷阱”里,原因是看守所的监视录像起了作用,记录下了律师传递纸条的过程,监视录像变成了控告律师帮助在押犯罪涉嫌人作伪证的有力证据。 


  

  会艰难让律师无奈,让《律师法》尴尬无比,也让立法者满头雾水。下面的看守所为什么不执行国家制定的《律师法》呢?据询问,原因出在公安局内部传达了不执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文件精神,看守所在第一时间得到通知,及时在看守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了。 


  

  “山穷水尽疑无路”,就在律师无限困惑的时候,破解律师会见难课题的新方法,即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即将展开,看守所有司法行政机构接手管理即将变成现实,这一制度扫清了刑诉法修改的一道屏障,彻底粉碎了公、检、法某些高层领导和一些守旧的法学学者们坚守的狭隘部门本位意识,很欣慰的让我们明白了中央政府加速司法改革的决心,以及司法改革的艰难困阻。 


  

  《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肩负安全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同时看守所还具有保护被羁押者的人身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职责,问题出现在既然是公安机关而且条例还规定了自侦权利,导致陷入侦查和看守任务至一身却难于兼顾的矛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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