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是否严重违反法律所进行的一种监督。依据《检察官法》以及检察官有关工作细则等,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主要是通过批捕权、监所监察权、审查起诉权来行使,对其他国家机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检察通知行使法律监督权,也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进行抗诉或再审。有权利就有责任,检察机关以及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没有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责,对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视而不见,不积极深入进行监督的,因此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害要承当责任,无论失职或渎职只要构成犯罪,也要有专门的机构严肃处理。事实上,在现今制度下,追究检察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几乎不能实现。头几年有报道:东北某省一县级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接到检察长受贿举报,秘密巧设计谋让检察长“主动承认”了受贿事实,秘密上报省级检察机构获准后,给自己的顶头上司戴上手铐的新闻。这或许是中国唯一的一起特殊案件,但随着2009年检察院的侦查权利开始实施分离改革,检察院势必也会受到强有力的法律监管,下级给上级戴手铐的事情肯定不再是独一无二的事情了。
如何分离是一个大动作,需要通过修订一些法律才能得以完成。2008年中央纪检委在全国试点了有各省纪检委牵头,打破检察院地市行政格局,组成联合办案机构集中办理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模式。成效斐然,有效的阻挠了地方高官、和各种势力的说请。就以濮阳为例,短短一年,原中原石化董事长、市立人民医院院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等一批高官被绳之以法,广泛得到人民群众的赞誉,事实证明,这是一个很好的路子。
记得有一篇《谈腐败从萨达姆和郴州纪委书记说起》的文章中主张:“检察机关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政策开明了还需要好的队伍来具体实施,现在试点的公职律师还没有在全国推广,中国需要让更多的律师转为公职律师参与办理廉政案件。在制度上借鉴新加坡廉政公署的做法,设立的具有查处部级、市级、县级公务员权利的公职岗位,让公职律师担负起责任来。国家各级反贪污贿赂局为了能更快更好的履行国家神圣职责应从地方政府独立出去,直接隶属于中央,各省市县均为派出机构。垂直以后,把当地腐败案件转交由异地办案人员承办,将最大限度的避免查处障碍。同时赋予公职律师更大的查处权限,成立专门反腐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或者在各级人大、纪检委建立专门的反腐公职律师办公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