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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新动向(一)王建胜:谈分离检察院自侦权

司法改革新动向(一)王建胜:谈分离检察院自侦权


王建胜


【全文】
  

  在老百姓中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只有检察院监督他人,没有他人监督检察院,检察院的权力忒大了”,在检察院系统也奉行“宁当反贪局大头兵不当有职无权的监督官”。由于检察院一直采用侦查办案的手段来替代法律监督措施,通过打击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利用由此产生的威慑力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久而久之法律监督被弱化了,法律监督的通常措施及方式方法闲置不用了,检察院的侦查权反客为主,变成了检察院的主要职责,甚至有些检察院领导给自己的办案机构制定了案件指标和奖惩办法,每年要求查处县处级多少,科局级多少,以及相应的奖惩办法。我们不能否认有些领导人认为这种监督是最有效、最有震慑力的监督方式。但经过若干年的实践,人民群众批驳最多的还是集中在检察院自侦这个焦点上,因为没有监督,检察院关人、放人随意性很大,由于存在着没有适度监督的特权,检察院的职能出现向侦查一边倒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有副检察长宁愿降级,也要争着抢着去当反贪局局长,足可说明问题了,这实在让外人难以琢磨! 


  

  公元2008年,改革开放的第三十个年头,我国司法界发生了一件石破天惊的大事情,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决定改革检察院系统的权力配置,将检察院再度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隶属于检察院对部分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的反贪局和渎职局,将被彻底分离出去,摆正检察院宪法所赋予专职法律监督之职能,原有的侦查职能将由公安部门或新设的政法机关来行使。 


  

  中国真正的司法改革起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家检察机关一直禀赋《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应有的强有力的显著作用,尤其是1995年《检察官法》实施后,在打击反贪污受贿犯罪方面做出了骄人的成绩,先后有副国级、部级高级领导干部被判处死刑,出现了党风、政风彻底扭转,政府深得民心的大好时局,但也暴露了一些制度上的弊端,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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