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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付后,未办理过户登记,在交通事故中损毁的,车辆购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权利

机动车交付后,未办理过户登记,在交通事故中损毁的,车辆购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权利


麻增伟


【全文】
  

  案例: 


  

  2004年12月30日,原告贾xx与原车主苟xx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原车主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AW0396的松花江车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了转让费,原车主将车辆交付给原告,但双方并未进行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月26日,原告的弟弟驾驶该车与陈xx从北京回天津,在通州区京津公路38公里900米处,与张*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车辆报废,原告弟弟和陈x当场死亡,交通部门认定张*负全部责任,后原告将张x所在公司及张x所驾车辆投保的xx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身损失和车辆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了价格认定,车辆市场价为17400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有权要求赔偿车辆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该车辆系其所有,车辆未过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无权主张赔偿。 


  

  笔者认为,本案原告可以主张车辆损失的赔偿,理由如下: 


  

  1、 原告已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是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应享有所有者的权利。 


  

  首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的规定,不是物权变动意义上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只是行政机关便于管理的一种行政登记,但该行政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其次,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物权的变动,应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交付给买方后,机动车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动,本案中第三人已经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自交付时起,就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此原告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应享有所有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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