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措施的延用并不限于上述的机动车限行和北大限入,但这两者作为典型很好地反映后奥运时代奥运管制思维的延续性特征。笔者将通过分析证明,新限行令开启了北京交通问题的公共政策议程,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公车改革与发展交通的政府责任更应重视;北大的限入措施及其远景框架与北大自由开放精神相悖,应予废止,回归奥运前的管制水平和自由状态。
二、新限行令:无奈、试验与政策过程
据北京媒体的调查,支持单双号限行措施延用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这说明奥运管制的短期效果给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长期生活在北京的普通市民,他们当然期望北京能够拥有碧水蓝天,当然希望交通通畅和秩序井然。这些美好的期望由来已久,在奥运的短暂时间内获得了真实的体验。北京很多的普通市民仍然没有从这种“奥运情结”中解脱出来,他们往往会把支持限行令想当然地直接理解为支持北京的“碧水蓝天、交通通畅和秩序井然”。尽管一些理性的宪政学者(如蔡定剑)提出限行措施侵犯财产权的问题,但普通民众对于具体生活环境的改善预期未必低于对自身财产权的“保卫”意识。民意调查与法学家理性判断之间的距离证明了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存在法律拟制之外的利益与思维。
主张奥运期间的限行措施侵犯财产权是难以成立的。奥运是一个法律上的紧急状态,在这一紧急状态之下采取限制公民私人财产权的措施具有正当性,只要有关措施是通过法定程序(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并具体规定实施措施和相关权利补偿安排(如对停驶车辆相应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实质上已经构成一种行政补偿),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法律上的侵权。实际上还没有一起关于奥运限行措施的法律赔偿诉讼,撇去行政诉讼法律技术细节,笔者以为正是紧急状态的基本法理排除了一般性法律求偿的可能性。
但是奥运措施延用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它是在后奥运的日常时期采取的管制措施,缺失了奥运的紧急状态的正当性支持,如果没有更强的法律理由或民主程序,新管制措施可能涉嫌侵犯财产权并引发法律赔偿诉讼。我们不妨来细致分析一下新的管制措施。新措施分为两部分,一是针对公务用车的永久性措施,即公务用车中30%封存(没有规定启封日),其余公务用车每周停驶一天,限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二是针对民用机动车的临时性试验措施,从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为期半年,每周限行一天,具体时间为6时至21时,并减征一个月的养路费和车船税。所有限行车辆定期轮换停驶日。为增加执法的弹性和公民的适应性,后续规定限行第一周违规车辆只批评教育,不进行处罚。新限行令还保留了极端天气下升级为“单双号限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