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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现代化发展路径:与国际公约接轨

德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现代化发展路径:与国际公约接轨


[德]萨班斯蒂安·沃尔夫 ;谢杰;译


【摘要】与国际公约全面接轨为德国反腐败刑事立法面向现代化的实质性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发展路径。德国刑法采用最低限度吸纳反腐败国际公约的保守政策,业已导致腐败犯罪刑事法律体系出现罪刑配置的结构化紊乱。德国刑法应当充分利用尚未被纳入国内刑法体系的反腐败国际公约中的相关条款,以此为契机对德国腐败犯罪刑事立法进行系统化的调整。

【关键词】德国刑法;反腐败;刑事立法;国际公约
【全文】
  
  腐败已不是各国的地方性问题,而是影响所有社会机体与经济制度的跨国现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 

  
  一、德国反腐败刑事立法必须与国际公约全面接轨 

  
  颁行于1997年的《反腐败法案》(Gesetz zur Bekämpfung der Korruption)是德国立法机关以刑法地方性知识为导向而制定的最后一部反腐败刑事特别法。 自此以后,所有关于腐败犯罪的刑法修正案的条文均渊源于德国参加的国际反腐败公约。 近年来,德国立法机关将反腐败国际公约最新动向纳入国内刑法的行动较为保守,仅仅贯彻了一些反腐败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故德国刑法在处理贿赂犯罪的层面出现了规范交错与条文矛盾的现象。 可以预见的是,反腐败国际公约的进一步发展将对公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疑难问题作出符合国际经济社会稳健发展的必要修正。 所以,本文认为,与国际公约全面接轨为德国反腐败刑事立法面向现代化的实质性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发展路径。 

  
  二、立法纵览:德国刑法贯彻反腐败国际公约的过程及其现实缺陷 

  
  欧盟委员会分别于1996年与1997年通过了《欧共体金融利益保障公约》和《遏制贿赂欧共体官员与欧盟成员国官员公约》。《欧共体金融利益保障公约》和《遏制贿赂欧共体官员与欧盟成员国官员公约》一致要求成员国修改国内刑法中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从原来的本国官员拓展至欧共体、欧盟成员国官员。1998年,德国通过制定特别刑法《欧盟反腐败法案》(EU Bestechungsgesetz)将上述公约纳入国内刑法体系。 《欧盟反腐败法案》不仅将对欧共体、欧盟成员国官员行贿的行为犯罪化,而且欧共体、欧盟成员国官员受贿的,也构成犯罪。这意味着德国刑法对于欧共体、欧盟成员国官员贿赂犯罪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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