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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企业裁员风险控制

  如果用人单位裁员不注意法律要求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将较长期限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裁掉而保留较短期合同员工,也会涉嫌违法裁员。
  4、裁员禁止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所谓的裁员禁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定的对象不得裁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时往往最先考虑的需裁减的人员就是劳动能力降低、竞争力减弱的上述四类人员,但是这四类人员恰恰又是法律侧重保护的对象,如果用人单位裁员时违法裁减上述人员,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目前实践中出现部分女性员工为了避免被裁减,突击怀孕,怀上所谓的“金融危机宝宝”,其实就是利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裁减的法律规定。
  5、裁减试用期员工的限制与风险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先裁减试用期员工,其实这往往是裁员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限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排除了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适用。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减无法律依据,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届满后再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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