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设定保障后合同义务履行的责任条款,因而对其责任方式也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后合同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没有独立目的,也不发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适用损害赔偿。”[19]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可以参照先合同责任理论独立构建,与其相对应称为后合同责任。后合同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在义务人是否违反了后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若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那么法律仍有维持这种信赖利益的必要,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就要承担后合同责任。当然后合同义务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应根据合同类型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实现的利益。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违反给付义务的损害赔偿因其对给付利益造成损失固然以履行利益为限,对于违反附随义务也应该如此。因为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使当事人依合同可实现的某些利益(如防止自身秘密泄露、履行的协助、某些事项的通知)落空,造成损害,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与义务人义务的不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些附随义务可以用强制履行来救济,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仍然无法弥补。所以,受害人可以以履行利益为限,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未履行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 


  

  五、附随义务的完善 


  

  附随义务理论经过了很长时间,在我国实践中虽然发挥一定的功能,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合同法的属性与社会现实两方面决定了附随义务法定化只是民法在其力所能及范围之内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方法,因而具有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20]具体表现如下:(1)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依据,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而附随义务衍生和附随于法定、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2)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3)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明确,法律和合同对于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责任有着极其明确的规定和约定[21]。上述附随义务的不足之处说明,附随义务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如果要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追求实质公平,维护社会利益,必须将附随义务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去[22],为了充分发挥附随义务的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对附随义务从制度上加以完善:(1)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附随义务虽然在合同的义务群中处于附随的地位,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有时甚至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附随义务在立法上的规定很少,与合同的给付义务相比,其法律效力极低。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充分认识附随义务的重要作用和其不可或缺的法律地位,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全面实现。(2)进一步明确附随义务的各种形态。由于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附随义务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立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义务内容,但也容易导致对附随义务内容的任意解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立法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具体规定(3)明确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及归责原则。我国立法对违反附随义务后应承担何种责任、归责原则如何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责任承担的不确定。因此应从立法上对何种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何种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