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让律师给嫌犯戴手铐应当叫停
杜永浩
【全文】
近日,笔者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前往北京市某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然而,会见时,看守人员却交给笔者一副手铐,让我亲自给犯罪嫌疑人带上。第一次拿到冰凉的沉甸甸的手铐,面对自己的当事人,笔者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但看守所工作人员说,这是规定,否则不允许回家。无奈之下,笔者只好轻轻地将手铐扣在当事人的双手上。我没想到,我还没来得倾听我的当事人的倾述,我却把手铐当作我们初次会面的见面礼。会见结束后,我心里越发感觉不是滋味。
辩护律师给自己的嫌疑人戴手铐,这是我应该做的吗?这样做意味着什么,产生何种后果?其实,仔细一想,就不难发现,看守所这种让律师给嫌犯戴手铐的规定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当立即叫停!
首先,从刑事诉讼构造和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职责划分来看,依法关押和管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看守所的法定职责。看守所的这种职责类似于“贵重物品寄存”,应当像寄存处那样妥善完好地保管好寄存人的贵重物品。在公、检、法司法工作人员提讯或者辩护律师会见时,将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完好”地交给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辩护律师。戴手铐显然属于“完好”地“保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需要的。而辩护律师之所以称之为辩护律师,就在于是为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的。辩护律师的辩护靠的是嘴皮子和笔杆子,并不谙戴手铐之道。因此,看守所让律师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戴手铐,是不恰当地将自己的职责推到了律师身上。从而减轻了自己的职责,不恰当地加重了律师的职责。带有怠于履行职责之嫌。
其次,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层面来看,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追求无罪推定主义,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在被法院最终判决有罪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是有成为罪犯的嫌疑和可能,他被指控的罪行还只是“待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辩护律师的当事人。对辩护律师而已,自己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或者罪轻,情有可原的,无须遭受羁押的。律师显然不应当亲自把手铐带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手腕上。否则,嫌疑人和被告人会认为,我本来就是被冤枉的,律师也给我戴手铐,那么,来给我辩护的这个律师值得我相信吗?这无疑会损害现代辩护制度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