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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和谐”之夏勇表达

  

  不借来极端的个人主义,却必须“用和谐观念统摄、推升人权,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重个人的地位和价值。……第二,要注重协调各种矛盾冲突。用和谐观念来看人权,就不能再从抽象个人的绝对权利出发来构设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要把人权放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研究和推行。”(《中国民权哲学》P163)可喜的是,夏勇先生的和谐已经不再只是大而化之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是注重了个人权利。可是,夏勇先生只是注重了,什么样才是注重?如何注重?这可是夏勇先生没有解决的。更要命的是,只是“注重”个人权利,是否能够与强大的群体权利抗争(更别说抗衡)? 


  

  最后,可以说明一下当今中国关于和谐的表达,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与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是使用“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而解决矛盾是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这样的解决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还完全没有走入夏勇先生所论的注重个人权利的层次。和谐以群体权利为上,而非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个人权利仍然对抗不了群体权利,所以,个人权利时刻有被侵害的可能。 


  

  个人权利虽不能至上,从而成长为极端的个人主义,但是不比夏勇先生的“注重”更为注重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就没有可能成长为能够与群体权利相抗争的参天大树。没有个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就不会有真正的和谐。和谐应该有个人权利合适的位置。合适的位置,需要上下而求索。 


  

  四、余论 


  

  当下中国的学者,一方面认识到了中西方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根本性的,准确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不同的东西是不用比较的。可是,在探索中西差异之后,学者们都毫无例外地为中国问题开出药方,今天的学者不再中体西用,不再全盘西化,而试图让西方话语中国语境化,并能够解决中国问题。夏勇先生也是其中之一,而且是佼佼者。可问题是,中西方的差异不只是在语词概念上,更在于两者的土壤(历史与现实),还在于人为操作的不同。所以,不管想怎么样移植,都只能画虎类犬,南橘北枳。不管人为怎么样努力,中国的土壤只要和西方不同,就无法移植。这一点,当今的学者们也看清楚了,所以努力实现中国化(中国话)。可问题是,要中国化,那么必须看清中国的土壤中的DNA。为此,夏勇先生也作出他的努力,与其他几个学者一起走入土壤之中,《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便是其中的成果。可惜的是,这一成果绝无仅有,阴霾的天空并不因一丁点的亮光而晴空万里。看清中国土壤,再提出解决中国问题之道,这才是当下学者的负责任的使命。否则只能从理论到理论,言之无物,空话套话一大堆,甚至人为主观假想,想入非非,不仅不利于解决中国问题,反而会产生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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