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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和谐”之夏勇表达

  

  可惜的是,中西方差异使得西方的人权概念虽可以在中华大地广泛传播,却无法在大地生根发芽。夏勇先生对此也很是无奈,他多么期望能够有“一桥飞架南北”啊!可是,事实却摆在面前。所以,在十年之后,夏勇先生还在问“在权利观念空前兴盛的最近一百年里,尤其是辛亥革命‘立宪’、‘共和’以后,中国老百姓为什么在面对强权的时候还是那么束手无策、虚弱无助?他们怎样才能够在实际的社会生活里真正享有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他们究竟是怎样看待权利的?1978年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变化对公民权利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什么过去由党和政府保护得好好的权益,现在却遭受侵害,……为什么最近一百年来,权利在中国成了一个流行的术语?”(《中国民权哲学》序言,第四页,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 


  

  这么多为什么,其实夏勇先生也清楚,原因就在于权利在中国只是一个流行的术语,既没有西方式的成长土壤,也没有西方式的现实呵护,权利沦为抽象的概念,没有切实走入具体的“人”(个人)之中。所以,当权利遇上权力或者强权,权利就沦为一句空话。所以才有典故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百姓没有点灯的权利,有的话,也只是理论上的。为此之故,夏勇先生才在十年的潜伏之后,把原本只是理论上的思考人权,下降到“民权”。 


  

  二、夏勇先生的民权 


  

  “没有对个人权利的确认和强调,就没有对个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安全的确认和保护。”(《中国民权哲学》P179) 


  

  “由于深重的内忧外患,社会正义的核心可以说是民族的正义和阶级的正义,即群体的正义。……群体的权利和自由之绝对压倒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符合社会正义的。”(《中国民权哲学》P192) 


  

  在《中国民权哲学》中,夏勇先生继续进行探索,他的基点仍然是探索权利生长的土壤,他也很清醒知道百年以来中国的权利状况。1978年之前的中国,群体权利压倒个人权利,几乎没有个人权利可言。1978年之后,夏勇先生认为“权利的成长有了一个新的开端”(详细请见《中国民权哲学》P201)。夏勇先生也明知只是开端,所谓开端,就是刚刚开始!换句话说,个人权利仍然被群体权利压着。说句乐观一点的话语就是,个人权利在群体权利的石缝中萌芽。所以,夏勇先生对民权的期待,仍然只是空中楼阁。 


  

  夏勇先生的民权基础是建立在个人权利蓬勃发展的前提之上,没有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的有效对抗,个人权利要么被扼杀,要么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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