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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和谐”之夏勇表达

“人权”与“和谐”之夏勇表达


林吉辉


【关键词】文献
【全文】
  

  夏勇先生,作为当今中国学界,不仅仅是法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而且还学而优则仕,他的人权概念对中国影响深远,也许更为深远的不只是人权概念,而是建立在人权概念之上的和谐。那么,搞清楚夏勇先生的人权概念,进而阐明和谐,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通过夏勇先生的两大著作《人权概念的起源》和《中国民权哲学》,阐释明了夏勇先生的“人权”与“和谐”。 


  

  一、夏勇先生的人权观 


  

  “在文化方面,中国古代文化里缺乏西方那样的与他人分立对抗的、绝对的个体人(individual person)概念。儒家的天,是义理之天;儒家的人,也是义理之人。每个人的特性都由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来定义。而且,个体从属群体,首先要为群体服务。”(《人权概念起源》P184) 


  

  “中国文化里的个体人,是内省的、让与的、利他的、与人谐和的道德主体,不是外制的、索取的、利己的、与人争斗的利益主体。这种个体容易成为普遍的义务主体,不大可能成为普遍的权利主体。”(《人权概念起源》P185) 


  

  类似这样的表述,比比皆是。从行文看来,夏勇先生是很清醒地明了西方的人权概念何谓,并且也知道西方的人权在中国古典没有对等的东西,准确来说是完全不同。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是不需要比较的,需要比较的东西是两者似是而非。稍微熟悉西方权利历史的读者会十分明了,西方的人权来自于自然权利,所谓的自然权利,直接与人的道德品质相关(格劳秀斯语——《战争与和平法》第一章)。这里的人是个人,格劳秀斯以降的自然权利是主观化的权利,一直到康德那里达到顶峰。对此,夏勇先生在《人权概念的起源》一书中,分析得相当的准确。 


  

  可是夏勇先生在准确地表述东西方差异之时,却说:“笔者以为,中国文化是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来弘扬人的主体精神。例如,成就功德、超凡入圣、或达于涅磐之境,全靠个人的道德努力,这种努力本身就体现了人之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权概念起源》P185)夏勇先生也知道,在此的个人,是在抽象的道德之下的个人,或者说是沦陷在抽象的天之伦理的道德个人,与西方的权利个人(倒过来为人权)是两码事!可夏勇先生却还信誓旦旦地在“笔者认为”。 


  

  对此,不能说是夏勇先生的破绽,相反,是夏勇先生故意为之。故意为之的目的,就是借探索西方人权概念之名,解决中国问题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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