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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讹与传讹的媒体——从“致癌毛巾”新闻报道谈起

  

  讹传二:河南“杀手毛巾”流向全国 


  

  2007年3月27日,商都频道转载了中新网一篇文章《广东媒体一字之差把“毒毛巾”产地赖给了河南》(http://news.shangdu.com/category/10003/2007/03/27/2007-03-27_615561_10003.shtml),报道“广东《信息时报》将‘在河北查出了有关致癌毛巾’报为‘河南‘杀手’毛巾流向全国’。”至今你搜索,还会看到那篇《河南“杀手毛巾”流向全国》的报道(http://informationtimes.dayoo.com/html/2007-03/26/content_23997003.htm)。 


  

  讹传三:直接染料都含致癌物,被禁止用于毛巾染色 


  

  央视并未报道孟林茂说使直接染料染色,也未报道直接染料被禁止用于毛巾染色。 


  

  2007年4月1日大众科技报报道,“据厂长说海龙毛巾厂把染色工序外包给了染厂,染厂使用的都是价格便宜的直接染料。据了解,直接染料被明令禁止用于毛巾染色,它染出的产品不仅色牢度差,还含有芳香胺类致癌物。”不知该报道可有其他依据? 


  

  如何煞住新闻虚假的风气 


  

  大学写作课本里曾有这样一个故事,不知是否真实发生过,其大概意思是:一个老头吐了一口痰,一传说“老头吐出一口鹅毛状的东西”,二传说“老头吐出一口鹅毛”,后来越传越讹,变成“老头吐出一只鹅”。看“致癌毛巾”新闻,媒体作讹与传讹的过程,与此类同。如今新闻有多少象有毒的快餐,吃了要生病?央视是媒体的老大,具有一言九鼎的影响力,尚且如此,其他媒体呢?不知从哪年起,每年媒体界都在评选十大假新闻,这诸多假新闻造成多少损失和恶劣影响? 


  

  然而至今新闻媒体没有新闻法规范的制约,《新闻工作者条例》是80年代的,也老掉牙了,在网上几乎查不着,约束媒体的只是领导讲话时时强调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侵权的案件全国有多少,全国系统法院只靠最高院两个早不适应现实需要的两个司法解释来判案。而致癌毛巾诉央视一案的法官便随意造法了,造的法包括“企业应对媒体苛责予以必要容忍”,“媒体报道即真实,媒体不必举证报道的依据”,所以在上述两个原则下,尽管“致癌毛巾”诉媒体侵权案中原告举出大量证据证明报道不实,媒体未提交什么证据,仍然认定媒体报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 


  

  在笔者看来,只有加强立法,并实行新闻侵权案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令媒体首先承担对报道事实依据的举证责任,才能煞住“假新闻”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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