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
证据问题向来是仲裁庭面对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仲裁庭将如何设定证据标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仲裁庭的取证职责将对查明是否存在贿赂事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和普通案件相比,多数国家对涉及欺诈或贿赂的案件设定了更高的证据标准。[21]在美国,普通的民事证据标准是“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而涉及欺诈和贿赂的证据标准则是“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在英国,民事证据标准是“盖然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对于涉及贿赂的证据,则要求“可能性的程度同偶然性相对称”(a degree of probability which is commensurate with the occasion);民法法系国家的民事证据标准是“内心确信”(inner conviction),而对于涉及贿赂的证据也提高了要求。上述证据标准同样应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究其原因,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举证责任从主张存在贿赂情形的被申请人转向主张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一方,那么只有对存在贿赂情形的主张设定更高的证据标准才是公平的。否则,被申请人只要简单地提出存在贿赂情形的抗辩而又不提供任何有力证据,就可以将举证责任轻易地推向申请人,从而增加其逃脱合同项下义务的机会”。[22]
传统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4条第1款中也有所体现。[23]同样,从多数已公开的仲裁案件来看,举证责任一般都落在了主张存在贿赂情形的当事人身上。[24]不过,由于涉及贿赂的证据标准较高,确实给当事人的举证带来了一定困难,实践中也存在着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在ICC曾经处理过的一个案件中,仲裁庭表示,如果主张存在贿赂情形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不确凿,仲裁庭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能提供相应证据,仲裁庭可以裁定所主张的贿赂事实已得到证明。[25]此外,还有人建议,将举证责任变更为由另一方当事人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不过这种方法也并非万能,比如在前述Westacre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咨询合同中根本没有写明Westacre应履行的义务。[26]
事实上,由于贿赂行为的非法性,当事人双方很少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将合同的真实目的及代理商的非法义务写进条款中,代理商在履行贿赂的非法义务时也会尽量避免留下清晰可辨的把柄,因此事后要证明存在贿赂情形经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样,摆在仲裁庭面前的一个问题就是,一旦仲裁庭发觉某些蛛丝马迹表明在当事人间的合同及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着腐败,是应该坐等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还是应该主动介入呢?
在理论上,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仲裁庭不应该把自己置于调查官的地位并“好管闲事地”去寻找行贿的证据[27];另一种则认为,贿赂是违背善良风俗和国际法的行为,仲裁庭有义务适用国际法,主动进行调查。[28]
在实践中,仲裁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Westacre案的仲裁庭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在其陈述的事实中没有提出,仲裁庭就不必进行调查,仲裁庭的调查方向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中的仲裁庭视自己为一个裁判者而非检察官,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作任何调查工作。而在前述ICC8891号案中,仲裁庭首先承认,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应由主张存在贿赂情形的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过,仲裁庭接着又认为,对贿赂的事实举证通常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事实上,合同的非法目的往往隐藏在表面上看起来不显眼的条款背后,这就是为什么仲裁员别无选择,只能自己去分析这些条款的原因。于是,仲裁庭预先设定以下几条参考标准来考察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证据:第一,代理人的举证能力;第二,代理人履行合同的期间长度;第三,佣金占所获取的政府合同价金的比例。通过分析,仲裁庭发现,本案中代理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拒绝了仲裁庭要求其出庭的要求,这表明他们是故意为之,以避免在贿赂问题上作证;代理人赢得政府合同的过程异常短暂,这表明存在贿赂的可能;一般商业实践中,佣金占所获取的合同价金的比例多在1%-2%左右,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佣金比例高达18.5%,仲裁庭认为这说明代理人将相当一部分佣金支付给了其他人。此外,虽然由于缺乏记录,代理人的具体活动无法查清,但根据证人证言、部分发票和传真,仲裁庭认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实际工作是保证第三方收到了金钱。通过以上分析,仲裁庭得出结论:所有迹象都表明,该咨询合同在签订时的实际目的就是向政府官员行贿,因此该合同无效。[29]
以上两个案件中仲裁庭的不同态度反映了对仲裁庭所处地位的不同认识。如果说仲裁庭仅仅是由当事人选派出来的争议的裁判者,只对当事人负有义务,那么他们当然可以对可能存在的贿赂情形持消极态度。但是我们认为,尽管仲裁庭虽然是由当事人选派的仲裁员组成、向当事人履行裁判义务的民间机构,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应主动对涉及贿赂的行为进行调查。这是因为:
第一,仲裁庭除了负有向当事人提供裁判服务的义务外,同样也负有尊重与执行法律的义务。目前世界各国均把贿赂明文规定为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前述几项国际公约也都要求各国严厉打击向外国公务员行贿的行为,仲裁庭没有理由对这些规定置之不理,更不应被不法当事人利用而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