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此后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都发生了重大转变,那种认为只要争议关乎公共政策即不可仲裁的观点和做法逐渐遭到摒弃。其理论依据主要有:第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将他们之间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那么他们的意愿应该得到尊重。第二,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可分性)理论已经得到了普遍承认,基础合同含有贿赂等非法内容并不导致仲裁条款不可执行。尽管基础合同中的行贿内容如果属实则可能构成犯罪,应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处理的是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这种争议是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解决而无需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干预的,因此这类涉嫌贿赂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可执行的。第三,根据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提出基础合同存在行贿情形时,仲裁庭有权对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因此,现在的主流观点已经是:合同的非法性主张本身并不使仲裁庭丧失管辖权;相反,仲裁庭有权听取当事人的主张,接受证据,并对是否存在非法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6]实践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将上述仲裁条款独立性(可分性)理论及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内容写入其《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7],各国国内仲裁法以及ICC等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都有类似规定。近年来,除了个别商事仲裁实践比较落后的国家曾有过相反实践外[8],英国、美国及瑞士等不少国家的法院都已在判例中明确承认,仲裁庭有权接受涉及贿赂的合同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应独立地对非法性问题作出裁判。[9]
因此可以说,就目前来看,涉及贿赂的合同可以仲裁、应由仲裁庭对争议行使管辖权,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取得了共识。[10]
二、仲裁庭对争议的审理
如果一个仲裁庭对涉及贿赂的案件取得了管辖权,那么下一步就是由其对有关合同是否包含了贿赂内容以及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判断。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仲裁庭实践以及具体案情的差异,不同仲裁庭在对其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
有的仲裁庭认定合同中包含了贿赂内容,因此当事人依据该非法合同提出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在ICC受理的第8891号案中,一家瑞士公司作为一家法国公司的代理人按照后者的指示提高了两份公共项目合同的价金,而后者却拒绝支付事先约定好的相当于合同价值的18.5%的佣金。于是这家瑞士公司按约定的仲裁条款向ICC提起仲裁,要求法国公司支付佣金。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国公司则辩称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咨询合同的实际目的是行贿,因此合同自始无效。仲裁条款授权仲裁庭进行友好仲裁且没有约定准据法。仲裁庭在根据法国法、瑞士法以及1997年《经合组织反对国际商务交易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分析了案情之后认定该咨询合同包含有行贿的内容,因此无效,并且驳回了申请人的所有请求。[11]
有的仲裁庭认为,既然合同是在有关的禁止性立法颁布之前订立的,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合同中的给予所谓佣金的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比如Northrop Corporation v. Triad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SA一案。该案当事人Northrop和Triad与1970年签订了一份营销协议。根据该协议,Triad作为Northrop的独家销售代表替前者向沙特阿拉伯军方销售军火,并借此获得前者支付的佣金。1975年,沙特阿拉伯政府颁布了第1275号法令,禁止在军火交易中支付佣金。Northrop随即停止了剩余佣金的支付,Triad则根据营销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解决。根据营销协议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仲裁庭依据美国加州法分析案情后认为,该营销协议在沙特的禁止性法令颁布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因此是有效的,Northrop应按协议支付佣金。[12]
还有的仲裁庭通过审查得出结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不存在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贿赂情形。Westacre Investments Inc. v. Jugoimport-SPDR案(以下简称Westacre案)是个典型例子。[13]该案中,塞尔维亚公司Jugoimport-SPDR同巴拿马的Westacre公司签订了一份准据法为瑞士法的合同。根据这份合同,Westacre将作为顾问为Jugoimport-SPDR在科威特境内的武器销售给予协助,而Westacre将根据取得的订单(主要来源于科威特国防部)的价值获得相当份额的回报。合同包含了一条仲裁条款,双方明确约定所有争议将在日内瓦根据ICC的仲裁规则解决。后来,Jugoimport-SPDR虽然同科威特国防部就出售一批M-84型坦克达成了协议,却拒绝向Westacre偿付曾经许诺的报酬,后者遂提起仲裁。在仲裁程序中,Jugoimport-SPDR辩称合同包含有贿赂科威特政府官员的内容,因此是非法的。然而,仲裁庭并没有发现任何可以证明存在贿赂的证据,因此拒绝了Jugoimport-SPDR的抗辩,并作出了有利于Westacre的裁决。
通过考查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在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审理中,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对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着重要影响:
(一)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是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判定争议是非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争议的最终裁决结果有着决定性意义[14],因此最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所关注。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已经对仲裁实体法做出了选择,仲裁庭一般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仲裁庭则可自主决定适用何种冲突规则来确定实体法或者直接适用它认为合适的实体法。一般来说,可能在仲裁中得到适用的法律包括仲裁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主要营业地法、与合同有联系的法律等。既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的实体法,因此就存在着当事人故意选择某一对贿赂行为持放任态度的国家的法律的可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仲裁庭通过审理发现确实存在贿赂的事实,还是否应该确认该合同为合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