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等级制度的种类

略论等级制度的种类


郭林虎


【全文】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有两种社会形态:原始平等社会和等级社会。昔日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俱为等级社会,今日之世界依然如此。崇尚法治和保障人权虽然已经成为世人的共识,体现在国际法和内国法之中,但这并没有消除产生人类不平等的根源,产生人类不平等的根源犹在,即意味着等级社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倘若当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彻底铲除了产生人类不平等现象的土壤,人类社会真正实现了平等,那么各国法律和政治文件中也不会连篇累牍的强调平等这一价值观了。正因为如今天下不平等现象比比皆是,法律和政治文件才很有必要反复呼吁和捍卫平等这一普世观念。
  等级社会大致有两种,界限森严的等级社会和界限模糊的等级社会。
  在界限森严的等级社会里,各个等级之间俨然如楚河汉界,壁垒分明,贵族的等级地位是世袭罔替的,平民的低贱位置也是代代相授的,换句话说,贵胄之子不因他的愚蠢和无能而失去锦衣玉食的生活,贫寒之士纵然是大德大才之人也不能够挤入上流社会之中。这种社会是最野蛮、落后和极不理性的社会,是一滩绝望的死水。它极大地限制、压抑人的发展,会让下层等级的人才感到绝望和窒息,重挫他们的进取心,加剧高低等级之间的对立,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迟早将导致社会革命的爆发。界限森严的等级社会最典型的莫过于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印度种姓制度是随着公元前2000年雅利安人进入南亚时开始出现的。最初雅利安人用「雅利安瓦尔纳」和「达萨瓦尔纳」来区分雅利安人和当地的土著,後来才逐渐有了四个种姓。第一等级叫婆罗门(Brahmin),这个等级的成员是祭司贵族,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第二等级叫刹帝利(Kshatriya),这个等级的成员是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第三等级叫吠舍(Vaishya),这个等级的成员指普通劳动者,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须向国家缴纳赋税。第四等级叫首陀罗(Sūdra),专指奴隶,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最深,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此外,还有比首陀罗更低,不入流的「贱民」,亦叫做单陀罗,该等级成员源自战俘以及不遵守种姓制度而结合而生的人。种姓的划分,很像对社会群体的职业划分,只是种姓的划分是按出生而定,自进入这个社会就没法改变自己的种姓。种姓之间界限森严,互相不能通婚、交往,不能共食、并坐。高种姓与低种姓人发生冲突,低种姓人如果用身体某部位对较高种姓人造成伤害,必须斩断对人造成伤害的身体部位。地位低微的低种姓辱骂高种姓,轻者课以重罚,重者处以酷刑。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陀罗,仅用牲畜抵偿。高低种姓之间不能同食起居,禁止种姓之间通婚,高级种姓的人与低级种姓的人特别是与贱民通婚,有可能被处以死刑,民众对此习以为常。每个种姓内部,有人监督本种姓的人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的情况。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沦为贱民。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後,废除了种姓制度,但是今天的印度社会仍然保留著种姓制度的残迹,种姓制度已经给每一个印度人打上的宗教烙印。
  在界限模糊的等级社会中,社会尽管分为若干等级,但是高低贵贱等级之间是相互贯通的,各个等级的成员不是注定永远属于或终身沉沦在特定的等级序列中。依据社会的礼法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寒士们十年寒窗苦读,一朝金榜题名,他们就可以跨入缙绅之行列。《神童诗》的作者这样鼓励人们,“……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相对照的情况是,只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那些达官显宦或其子嗣可能迅速或慢慢地沦入社会的底层。唐朝刘禹锡《乌衣巷》中有言“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就是这种现象生动的说明。这种等级社会最大的可取之处就是能给下层社会的成员以希望和目标,激发他们靠自己的勤奋和才智,通过贡献社会来改变自己的命运,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同时也顺应社会的要求逐步淘汰不适应居于高等级社会的成员,使高等级从低等级中不断补充进新鲜血液。这样,社会的高低等级间形成一种双向对流关系,是源头活水,这个等级社会就会被包括下层社会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认可,因而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社会就会有序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