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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反扒组织及其成员的存在与处境

民间反扒组织及其成员的存在与处境


湛中乐


【全文】
  

  据有关媒体报道,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纷纷成立了“民间反扒联盟组织”,比如在桂林、福州、洛阳、广州、武汉等地,有不少志愿者主动参与反扒活动。对此,有的人大为赞成,对他们的做法表示非常钦佩;有的则人大为反对,理由是“反扒”主要是警察的职责,普通民众不应轻易参加进去,否则如果一旦出现了受伤、遭受报复等事件后,求救无门,甚至连医药费都解决不了,更不要说伤害后,家人心理负担和家庭生活方面可能遭遇到的种种困难。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这种“民间反扒联盟组织”的存在与目前这些志愿者的处境和发展出路,确实值得特别关注与认真思考。 


  

  应当明确“反扒”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警察的职责。当然公民有权将扒窃者扭送公安机关,也有义务以一定的方式协助警察。 


  

  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国家或政府的使命。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这一职责主要由警察机关来承担。所以从法律上讲,反扒这一事项就和其他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一样,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于我国的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之中。这也就充分地说明,反扒首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警察的职责所在。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公民有权(权利)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在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有协助警察的义务。所以,从大的方面讲,应该分清主次,了解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而认识到为什么国家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警察机关的相关职权与职责;从小的方面讲,应当认识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民间义务反扒联盟组织”的出现或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条件。其成立的初衷都有着善良愿望。但这种民间组织需要内部自律,更需要政府引导,或者说需要专门机关的业务指导。 


  

  在社会秩序不太好,警察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这种“民间义务反扒联盟组织”便应运而生了。也就是说其产生和存在有其客观需要。应该说,普通民众或志愿者自发结成义务反扒群体,初衷是良好的、积极的,有时效果可能还很明显。这种群体具有灵活性强、信息情报来源广、时效性强等特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效控制扒窃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扒窃组织或扒窃者有一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对有些地域比较猖獗的扒窃现象还有着一定的遏止作用。尤其是在当前流动性极强的社会,由民众自发组建义务反扒群体,符合违法犯罪动态控制规律,有利于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科学的犯罪治理主体结构,在某种程度上理应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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