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成后,特许经营公司以租赁的形式取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负责4号线全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A、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提供地铁客运服务,并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政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政府对其投入资产享有所有权而无对等的收益权。特许经营公司对政府投资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政府要根据特许经营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益状况等指标,对其进行考核,采取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特许经营公司发生违约事件,政府将有权收回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处置项目资产。特许经营期分为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自试运营日起,特许经营期30年。特许期结束后,特许经营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及四号线公司。
北京地铁4号线PPP模式结构见图1。
(二)PPP中的法律主体及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
在PPP模式中,主要包括三类活动主体:公共部门、私人合作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融资的提供方等)。PPP的实现过程就是这三类利益主体的互动过程,其中最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即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互动将直接影响到整个PPP模式所涉及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而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分摊主要体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即“PPP协议”)中,其具体内容可因项目不同而存在差异。对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共部门通常处于强势地位,享有行政特权
[6]>,而私人部门则在寻求补救措施方面,往往要屈服于公共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此,我们将在下文中着重探讨如何运用私法原则对行政特权进行约束。
在PPP中还存在私人部门与消费者、信贷者等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此种法律关系,一般都是以普通民事合同方式予以确定,若发生争议,一方面可以由公共部门来组织协调或者裁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途径或者仲裁程序来予以处理。
在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中,PPP协议的双方是北京市政府和特许经营公司,政府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项目进行了拆分,分解为公益性和盈利性两部分。前者由政府出资组建四号线公司,享有A部分所有权,并以“象征性”价格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经营;而后者B部分则吸引民间投资,组成特许经营公司,其在经营期内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据此,北京市政府首先与特许经营公司成立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合同关系,北京市政府是四号线公司的股东,四号线公司则与特许经营公司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整个项目以此为起点而展开,可进一步与贷款银行、承建建筑公司、消费者等利益主体形成一系列法律关系,对此我们不再详尽阐述。
三、PPP协议的行政合同性质辨析
在采用PPP模式的国家中,对PPP协议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其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有: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为共同提供公共服务而签订的协议是属于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该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普通民事合同?针对该协议发生纠纷之后该通过何种诉讼方式来解决法律争议?等等,我们可从学理上对之进行鉴别。
(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别
关于如何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出来,我们认为,必须承认普通民事合同是行政合同概念的起点和基础,而行政合同是受契约自由和依法行政两大公、私法原则共同支配下的法律行为,因而其是一种确立、变更和消灭公法法律关系的合同,即行政合同产生行政法上的效果,这也是行政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存在的本质特征。
根据《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7年)》第54条规定:“公法范畴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变更或撤销,但以法规无相反规定为限。”
[7]>如果一个合同的对象是只由法律制度以公法性质规定下来的一种事实,这个合同就归于公法范围,但在确定法律性质的时候,应当考虑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签订者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