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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私益诉讼之司法应对——公益诉讼制度缺失语境下

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私益诉讼之司法应对——公益诉讼制度缺失语境下


黄秋龙


【摘要】现代性带来权利义务的集体化、集团化和社会化,先前并不突出的个体权益被损蚀的现象,已经危及到整体意义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法治主义意识主流思潮引导下,民间寻求司法救济公益的践行日益频繁。但囿于现行立法上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惟以民事私益诉讼方式获得司法准入。司法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价值意蕴,准入这类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私益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得恰如其分地把握好审判思路,正确处理舆论监督,审“情”度“时”把握结案方式,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尽可能扩大案件辐射意义,从而实现司法的目的,促进转型期社会的和谐稳定。
【全文】
  法官总是被两种截然相反的力量所牵制,从而处于两难境界:一方面,它不能贯彻执行他认为是最好的意愿,而必须把这个决定权留给代表公共意愿的政府(立法者);另一方面,它必须尽最大努力将这些意愿具体化,探求法律背后的真实含义,而不是毫无意义地附和法律的字面含义。没有人能够在这种困境中表现完美,伟大的法官只不过比我们做得好一些而已。——(美)利尔德.汉德 
  一、民间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践行日益频繁的现象解读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传统性不断消解、现代性渐进生成,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逐渐深入,植根于其中的利益冲突也应之日益凸显。其中,有这么一股“暗流”正在涌动,有学者称之为“一场方兴未艾的公益法实践运动”,一些不乏表现为诉讼,正在不断地涌向法院。 
  这类“法律上的争讼”,媒体称之为“公益诉讼”,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但真正达到规模化程度则是在进入新世纪以后。曾有学者将这类争讼总结为四种类型,即平等权与反歧视案件、教育权案件、环境保护案件和消费者权利案件。囿于学科研究范围的限制,笔者关注的是围绕消费者权利而引发的这类民事私益诉讼案件。追溯到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河南王英女士的“白酒诉讼案”,到“高速公路不高速案”等等,以及近些年被热议的郝劲松“发票”系列诉讼案(其中也有行政诉讼的)。为什么这些标的金额小、社会影响大的民事私益诉讼不断浮现,甚至呈一浪高于一浪的趋势?笔者认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深刻的主观意识因素和客观现实因素。通过对所搜集到的这类诉讼案件的总结和法治推进历程的回望,我们不难发现,公众诉求司法救济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一)权利义务的集体化、集团化和社会化的影响。现代社会是以“大”为标志的,如大的生产、大的消费以及大的福利等,社会关系高度复杂,社会利益多元而且错综交割,所以追求个性张扬的时下社会的另一面,又是社会组织、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集体化、集团化和社会化。其中的表现有,以前消费中发生的问题或瑕疵彼时并不受关注,但如今市民社会交易行为日益频繁,消费总量、消费群体不断增大,消费欺诈、产品质量瑕疵、价格不合理等等现象愈来愈突出,波及面也渐渐扩及整个社会,已经上升为大众性的而非仅仅个体性的权益被损蚀现象,危及到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权益的实现。对于这些侵害行为的制止,已由少部分人的私人利益保护转变为超个体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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