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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中国法制史下“法治”的意义

  

  第五,孔子之于柏拉图,荀子之于亚里士多德,韩非之于马基雅维里,他们的理论在形式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有着超时空的联系。先秦诸子百家都论及过法律,儒家对法律与道德的观点,道家对法律与自然的看法,法家对法律与政治的论述,都可称之为理论系统、观点鲜明、影响巨大,不亚于同时代的西方法学家。法家之韩非子和儒家之荀子,他们有鲜明的法律观点,系统的法律理论,他们也与政治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人性论、法律起源论、法律性质描述、法律与道德和政治权术的关系,今天读起来都可以感受到理论的震撼力。可惜的是,中国的法律理论之法统断裂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维被西方后世的学者延续了。12,13世纪的教士们和法律家们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改造了西方的法律传统,西方法律思想传承了下来,法律学成为了科学。而这些,中国是没有的。先秦出了一个荀子和一个韩非子,以后也没有再出过。自从董仲舒之后,中国就没有了思想家,中国人的思想禁锢了,发展停滞了。后世的法律思想家们,如其说他们是法学家还不如说是封建法律政客。如何设计新时期下的法律,他们有他们的贡献,而在法律思想方面,几乎是几千年不变之儒家传统。 


  

  第六,中国几千年以来的统治理念掌握在士人那里,士人的精神状态也就决定了中国社会的特质。但是,与新教徒比较而言,中国士人既摆脱不了氏族的关联,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独立的精神世界。他们入仕之前受到家族的资助,入仕之后指望着国家的俸禄。他们受到的儒家教育是被动的和封闭的,其思维方式正好与古希腊哲学形成对立:寓言/思辨系统,非理性的推论/逻辑学。更重要的是,中国儒家士人过于热衷于现世并顺从现世的生活,没有发展出西方那样一种宗教教义,没有“上帝召唤”或者“天职”的概念,因此不能够产生现世世界与理想世界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能够产生革命性的自然法理论。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国古代社会不可能产生近代的法律体系。 


  

  拿韦伯的话说,中国法的特点就是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血缘集团利益的结合,中国法是一种“家产制的法律结构”。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有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严格形式法与司法程序,法律具有可预见性,另外一个是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掌管官僚体系。以此为标准,中国古代社会不会产生西方式的法律秩序。就前者而言,地方习俗和自由裁量高于并抵制着一般法,“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是通用的命题,法官的裁判带有明显的家长制作风,对不同的身份等级的人和不同的情况力图达到一种实质的公平,因此,中国不会出现西方社会所特有的法律平等或者“不计涉及任何人”的审判方式。中国社会“法令众多,但都以简明与实事求是的形式而著名”,“以伦理为取向的家产制所寻求的总是实质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就后者而言,中国不存在着独立的司法阶层,不能够发展也没有想到去发展出一套系统、实质和彻底的理性法律,也不存在可以一体遵循的先例。没有哲学,没有神学和逻辑,也就没有法学的逻辑,体系化的思维无法展开,中国古代的司法思维仅仅停留在纯粹的经验层次上。 


  

  从西周到秦朝,分封制度演变成了专制制度,与此相适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变成了“法律平等”和“以刑去刑”。秦代专制制度之下的法律,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汉代以后,中国法律传统正式形成。从秦朝到汉代中期,专制制度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法家“刑杀”的法律指导思想演变成了儒家“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除了法律之外,道德在社会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法律仍然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但是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工具。“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这个传统一直保留了下去,直到清末。 


  

  四、关于中国“法治”的推论以及关于“法治”热点命题的点评 


  

  通过以上对法治在中国传统语境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做出一些总结,并对当代我国关于“法治”的若干命题予以简要的评论。 


  

  1,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一部法治工具主义的历史。 


  

  传统上讲,中国法制史以清末修律为界,区分为古代中国法制和近现代中国法制。中国法律的传统一般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于中国法律传统,学者们有太多的描述,从制度层面上讲,历经殷商到大清各朝各代,法律形式是不外律令格式和例判;从特征上看,民刑不分,重刑轻民,等级有序,天理人情;从法律指导思想上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德主刑辅。中国历史很长,因此,中国法制史也气势恢弘。但是,如果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上看,中国古代法制史却没有那么复杂,有的只是缓慢地改进,没有的却是法律的革命。一部中国法制史,只是一部法律工具论的历史,法律只是政治统治的一个工具,而且还不是最主要的工具。在孟德斯鸠看来,中国的法律并没有从道德(礼)的框架下独立出来。如果说西方社会从16世纪开始法律的统治取代了宗教和道德的统治的话,中国社会一直到19世纪还是道德的统治。法律只是德礼背后暗藏着的杀戮机器。我们不否认中国古代社会民间私法的影子,但是,这种法律与其说是一种法律,还不如说是所有古代社会通行的简单物品生产和交换的通则。它与现代社会所谓实在性、公共性、普遍性和自治性的法律相去甚远。中国古代社会的这些民间法,我们在古希腊、古希伯莱、古日耳曼同样可以发现。如果有所不同的话,只能够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带有更多儒家内涵的礼德教化,当西方社会步入现代法律社会的时候,中国社会仍然处在专制和泛道德教化的统治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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