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辱观的教育固然十分重要。但应注意的是,荣辱观的教育也不应只是针对被管理者的,它同样应当针对管理者。这点往往为人们所忽略。我也认为,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理应得到适当的惩戒。只有通过相应、适当的惩戒,才能体现我们现行社会的道德标准及其价值取向。但同时也应该注意,惩戒并非终极目的。而应注意发挥教育的功能。通过适当的惩戒,既起到给违纪者个人教育的机会,同时又起到对他人的警示作用。让违法、违纪者有羞耻感,通过内心感化,从而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激发出更好地回报社会的欲望与动机。如此一来,“善莫大焉”。同时,还要注意到,学校的行为或者领导者的行为也要受荣辱观标准的约束。无论对于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应扬荣抑耻或知荣明耻。
所以一定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目的,也一定要注意防止片面理解“法”与“德”的含义,防止片面理解“法”与“德”的关系。务必正确掌握“法”与“德”的精髓,深刻领悟“法”与“德”的辨证关系。
三、学生依法维权,应予充分肯定
大学生作为受管理者,在犯错后往往只有被动接受处分的义务。曾几何时,他们能够挺身为自己再作辩护。既缺乏这方面的勇气,更重要的是无规可循。该向哪个机构提出?该按何种程序提出?谁会(能)受理?将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裁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其实真的是无法可依的,即使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有了《教育法》,但是由于人们对其理解的不同,造成事实上该法律的实施产生了相当的困难。学生的救济渠道不畅,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姑且不要讲其实体权利,即使程序权利也难以实现。但到了21世纪后的今天,尤其是教育部2005年21号令颁行后,当大学生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学校侵犯后,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不能因其做错了一件事,就断言他们并无是非观、没有荣辱感。笔者认为,学生即使在犯错后,如果仍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寻求相应的救济,应该看作是学生维护权益的一种理性表现。因为学生希望即便是自己错误的行为,也能够由有关机构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公正处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学生的维权行动,应该充分予以肯定。
有的人担心,学生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会使大学生们丧失是非观、丧失荣辱感,会恶意地利用法律来为自己错误的行为辩护,会给其他的学生造成“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印象。其实都是杞人忧天。再说如果学校的处理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合法、合理的话,又何尝担心学生的质疑和挑战呢?如果申诉的最终处理结果是维护学校的决定,对学生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话,对学生岂不是另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其实很多担心者是担心学校方面的行为存在瑕疵或者存在违法的情形,担心管理者一方败诉,没有面子,丧失管理权威。担心一旦丧失权威,以后无法管理。恐怕这才是问题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