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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校管理行为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以中央民族大学开除处分学生之听证为例

  

  中央民族大学被处分的几个学生,因为各种不同的形式,违反了考试规则,为此犯错他们理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但学校究竟是应当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作出不同形式的处分,既给予适当的处分,又同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呢,还是将他们开除出校园,让学生丧失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和在学校改过的机会呢?这里涉及到学校行为决定的选择问题。学校的最终决定是,让学生“刻骨铭心”,“终生难忘”,为他们的过错,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此所谓常言道的“一失足成千古恨”。学校认为,学生的过错,不可原谅(因为有校规校纪在先,有为期一月之久的诚信教育在先)。学生的行为使得他们自食其果,不配(具有)继续在校学习。这样犯错的学生们对于他们的过错,承担的后果当然是非常巨大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对于一个大学生尤其是将要毕业的大学生在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后,将面临着什么?心理上与精神上将承受多大的压力?能否有机会再复读考大学?能否如前一样能考回本校或类似的大学都没有十足把握?等等,不一而足。其实申诉的学生们,他们都希望学校能给自己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包括给他们较重的处分,但只要不是开除学籍就好了。因为一旦开除,所谓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能说绝对没有,但跟留在大学里改过完全可能是两重天地。 


  

  中央民族大学的开除学籍处分,因为“程序不当”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撤销。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北京市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使用的是“程序不当”四个字,但明眼人一看便知,其实学校违反的是“法定程序”,也就是说,程序违法。正因如此,市教委才撤销了原来的处分,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可见,市教委也依法给予了中央民族大学继续改正错误的机会。后来中央民族大学举行听证会的实际做法,恰好也印证了此点。可以看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机关单位或社会团体都有可能犯错,但是都要在发现了错误后,能有补救的机会,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危险的应该不是犯错误本身,最危险的应该说是执迷不悟,顽固不化,死不改悔。如果能让犯错者知道或找到犯错原因,有关机构或组织是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犯错的自然人或法人等)找到原因或分析原因的,从而纠正过去的错误,尽量减少因错误可能产生的危害,则善莫大焉。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真可谓至理名言。学校程序有错,有关机构给予了改错的机会。学校实体处分有错(实体处分失当),有关机构还是给予了其改错的机会。按理说,学生犯错,学校更应给予学生改错的机会才对。关键是应深刻认识过去的错误,彻底改正错误或纠正错误。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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