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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尿自由论的经典案例

撒尿自由论的经典案例


刘大生


【全文】
  

  鄙人曾经正式发表过一个理论——撒尿自由论。该论发表于《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第1期,题目是《天赋权利与人赋权利》。主要内容是:“拉屎、撒尿、吐痰既然是天赋的权利,法律禁止人们随地拉屎、撒尿、吐痰就是不合法的。要求人们不随地拉屎、撒尿、吐痰当然也可以,但是这只能协商而不能强迫。当人们自愿让渡出随地拉屎、撒尿、吐痰的权利时,所有者应当让渡出厕所的所有权,允许人们免费使用厕所。任何一户人家,其厕所如果不愿意向行人免费开放的话,他们家的任何人就都没有权利指责随地拉屎、撒尿、吐痰的行路人。任何一座城市,如果公共厕所太少并且还要收费的话,那么任何行人都可以在大街上随意拉屎、撒尿、吐痰,以显示天赋权利的神圣性和至上性。” 


  

  许多读者不理解为何要发表这种理论。 


  

  现在有案例了,可以生动解释了。请看: 


  

  据报道,12月5日上午,36岁的成都公民戴先生在在建设银行马鞍路分理处排队取款时,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内部”厕所不让他使用,他就在大厅的垃圾筐里撒尿。因此,他被保安和银行武装分子殴打,并被武装押送到派出所受讯。后来,他被迫检讨,被迫向银行保安人员和武装分子支付500元才得以逃离派出所。再后来,此事受到舆论关注,建设银行成都支行向戴先生退还500元罚款并另行赔偿600元抚慰金。 


  

  刘大生200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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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天赋权利与人赋权利》 


  

  所谓天赋权利实际上就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就具有的权利。那时,人类还没有发明法律这个东西,还不知道用法律制造权利,所以,那时的权利只能是天赋的。哪些权利是天赋的权利呢?笔者以为,吃奶的权利是天赋的,吃果子、吃菜、吃食物链上的其他动物的权利也是天赋的。说话的权利是天赋的,拉屎、撒尿、吐痰的权利也是天赋的,还有走路的权利也是天赋的。在山洞里睡觉的权利,迁徙的权利,性爱的权利,当然也是天赋的。因为这些权利都是先于人类的法律而存在的。 


  

  人类利用法律制造权利当然是好事,但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人赋予的权利,如所有权、行车权等等,不应当和上帝赋予的权利相抵触,而应当和天赋权利相协调。人赋予的权利如果同天赋的权利相抵触就应当视为无效。如果人赋权利侵犯了天赋权利而得不到纠正,人类就必然要受到上帝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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